丘志鴻案 DCCC771/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一個月
洗黑錢罪成後判監三年一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6/12/2024[2024] HKDC 20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志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丘志鴻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名成立。涉案恒生銀行戶口在32個月內有2,897次存款及743次提款,共處理港幣2,676,450元。控方未能證明款項的確實犯罪來源,但法庭認為被告容許他人使用其提款卡,並根據交易頻密、每日近乎存入後即提取、款額與其收入及資產不相稱等情況,作出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黑錢的唯一合理推論。辯方所稱戶口用於速遞業務及可能遭他人使用,未獲法庭接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中「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主觀要件,以及在控方不能證明黑錢確實來自何項可公訴罪行時,能否憑整體情況定罪。判刑方面,爭議包括涉案金額、交易次數及期間的量刑起點,以及約五年的檢控延誤是否應予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被告的收入及資產背景、容許他人自由使用戶口、交易數量及模式、款項與其業務無關,以及他查看月結單等整體證據,認為明理人士必然相信涉案款項是黑錢;即使不能證明確實來源,仍足以證明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而繼續處理。量刑上,洗黑錢屬嚴重罪行,通常須即時監禁並具阻嚇性。法庭參考金額、次數、期間、角色及組織程度等因素,以三年三個月為起點;因非被告造成的嚴重檢控延誤扣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確認洗黑錢的嚴重性、阻嚇需要及不同金額的量刑基準;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HKSAR v Boma、律政司司長 訴 劉文英、律政司司長 訴 倪鳳仙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榮,處理量刑因素、未知確實來源、無經濟得益及檢控延誤。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三年一個月即時監禁。量刑起點為三年三個月,因嚴重且非被告造成的檢控延誤扣減兩個月。被告沒有獲判緩刑或其他非監禁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控方無須證明黑錢的確實上游罪行或來源;大量、持續及呈鏡像模式的交易,配合被告容許他人使用戶口,可支持「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推論。檢控延誤即使非惡意,仍可因造成額外壓力而獲有限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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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黑錢?
A.

可以。即使控方未能證明款項的確實犯罪來源,只要交易模式及相關情況令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黑錢,仍可定罪。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罪成。

Q.洗黑錢涉及二百六十多萬元會判刑多久?
A.

本案涉及二百六十多萬元、持續32個月及大量交易,法庭以三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檢控延誤扣減兩個月,最終判監三年一個月。

Q.檢控延誤可以減少洗黑錢刑期嗎?
A.

可以,但須視乎延誤的嚴重程度及對被告造成的壓力。本案延誤約五年,雖非惡意且涉及調查需要,法庭仍扣減兩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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