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I NIN HANG ALVIN DCCC1030/2023

與未成年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勞教中心計劃
被告被命令接受勞教中心計劃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5/12/2024[2024] HKDC 21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I NIN HANG ALV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LAI NIN HANG ALVIN 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的罪行,即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案發於2022年8月,當時被告18歲,女童X為12歲;兩人透過社交媒體認識並交往,性交在女童位於北角的住所發生,屬單一事件。女童其後因月經遲來而向母親披露事件,被告亦向親屬承認。被告無案底,及早認罪並合作調查,表現悔意;心理評估顯示其再犯性罪行風險低。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為與12歲女童性交的嚴重罪行判刑,以及在監禁、社會服務令與勞教中心之間作出選擇。控方指出罪行嚴重;辯方依據被告年輕、無案底、及早認罪、悔意及低再犯風險,尋求較具復康性的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判刑時必須同時考慮罪行嚴重性、被告及受害人的年齡差距、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脅、過往紀錄、心理狀況及再犯風險。被告年輕且不成熟,是促成犯案的重要因素;專家評估認為他需要較具震撼力及持續監察的復康介入。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同時具備阻嚇及復康功能,較社會服務令或監禁更為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7 所概述處理此類罪行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年齡差距、威脅或誘因、暴力、受害人創傷、被告是否重犯及家庭影響。《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界定相關罪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沒有判處監禁或社會服務令,而是命令被告接受勞教中心計劃;判詞沒有列明固定期限。

判決啟示

即使罪行可判處極重刑罰,年輕及不成熟被告的判刑仍須按個別情況評估。專家報告、低再犯風險、沒有暴力及單一事件,可支持以勞教中心取代監禁;但復康處理仍須兼顧阻嚇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與12歲女童性交會判監禁嗎?
A.

這是可判處終身監禁的嚴重罪行,但判刑須考慮個別情況。本案被告年輕、無案底、及早認罪且再犯風險低,法庭最終命令他接受勞教中心計劃。

Q.被告年輕及認罪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A.

年輕及認罪並不必然避免監禁,法庭仍須評估罪行嚴重性及其他因素。本案因被告不成熟、悔意、沒有暴力及低再犯風險,選擇勞教中心而非監禁。

Q.勞教中心計劃是否比社會服務令適合?
A.

法庭比較了社會服務令及勞教中心的報告,認為被告需要更具震撼力及持續監察的介入。故此,本案判定勞教中心較社會服務令適合,並兼具阻嚇及復康作用。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