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煒晧案 DCCC989/2023

替騙徒取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三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5/12/2024[2024] HKDC 21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煒晧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林煒晧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並承認案情。案情涉及電話騙案:一名82歲受害人接到冒充其兒子的來電,被訛稱需要5萬元保釋金。受害人及後報警,警方安排以道具錢交收。被告到羽毛球場自稱林先生,準備接收款項時被警方拘捕。其他控罪則按控方申請留在法庭檔案,不再審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就企圖處理犯罪得益罪量刑,包括被告對源頭騙案的認知程度、受害人年長及電話騙案普遍程度的影響,以及被告被捕後再犯盜竊罪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主張被告只是跑腿、未參與整個騙案,並以認罪、工作及家庭背景求情;控方則要求因罪行嚴重及普遍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在約定地點現身、自稱林先生並準備接收款項,唯一合理推論是他至少粗略知道自己是在向長者取款,並知道涉及騙案。即使他不知道騙案詳情,亦不減其基本刑責。法庭依循上訴庭在岑華擴一案所說,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年輕或僅掌握粗略情況並非當然輕判理由。以3年監禁為量刑基礎後,因電話騙案猖獗及社會危害增至48個月;被告被捕後再犯盜竊罪再加3個月,認罪則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庭在岑華擴一案 [2015] 2 HKLRD 945 指出,法庭須考慮被告對源頭罪行的認知、黑錢來源是否知情及罪行嚴重性,並以3年監禁作相關罪行的量刑基礎。法庭亦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考慮加刑申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企圖處理犯罪得益罪被判罪成。法庭以48個月為加刑後刑期,再因被捕後犯盜竊罪加刑3個月,並因認罪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34個月。其他控罪留在法庭檔案,不再審理。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收款跑腿,若環境證據顯示其知道涉及騙案,仍可承擔嚴重刑責。受害人未有實際損失不會必然減輕刑責;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及被告被捕後再犯不法行為,均可支持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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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到場取款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即使被告沒有參與整個騙案,只要按情況知道自己是在向長者取款並涉及騙案,仍屬嚴重罪行。本案認罪後最終判處監禁34個月。

Q.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會否減輕刑責?
A.

受害人因警方介入而沒有實際損失,但法庭指出這不會減少被告刑責,因為案件針對年長及容易受騙人士,整體情況極為嚴重。

Q.被捕後再犯盜竊罪會否加刑?
A.

法庭認為被捕後再犯與不誠實有關的盜竊罪,顯示被告蔑視法律,屬加刑因素。本案因此加刑3個月,之後再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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