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751/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9個月27日
認罪及協助控方後判囚9個月27日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avid Cheung4/12/2024[2024] HKDC 85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Gania Richel Gabale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張德熙 (Deputy District Judge David Cheung)

案情摘要

被告為45歲菲律賓籍外籍家庭傭工,是恒生銀行一個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及簽署人。控罪指她在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期間,處理戶口內合共189,110.04港元,而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戶口曾有37筆存款及61筆提款,呈現相若金額的「鏡像交易」模式。被告承認應朋友要求借出戶口及提款卡和密碼,收取1,000港元報酬;她其後向警方提供朋友資料並協助控方。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下的洗錢罪判刑。爭議包括被告的角色、對上游罪行的知情程度、涉款金額及罪行期間,並應否因認罪及協助控方獲額外減刑。控方要求具阻嚇性的監禁刑;辯方主張起點不應超過24個月。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須按控罪本身的事實判刑,而非按未知的上游罪行判刑;刑期主要反映所洗金額,同時考慮上游罪行性質、妨礙偵查程度、知情或故意視而不見、國際因素、犯罪複雜程度、參與程度、持續時間及利益。法庭接納沒有證據顯示有組織犯罪集團或被告實際知道上游罪行,但她為報酬讓他人控制戶口,且罪行持續一段時間,故定18個月監禁起點。認罪及協助控方合共給予45%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su Yu Yi、HKSAR v Boma Amaso 及 SJ v Ngai Fung Sin Apple,說明洗錢罪的量刑原則及涉款金額的重要性;亦引用 HKSAR v Chen Szu Ming、HKSAR v Yam Kong Lai,確認應按洗錢控罪判刑。HKSAR v NG Shek Yu 及 Z v HKSAR 支持認罪兼協助控方可給予約40%或以上折扣。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法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協助控方給予45%折扣,最終判處監禁9個月27日。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不知道上游罪行的實際來源,該因素未必足以大幅減刑。讓他人以報酬控制銀行戶口,配合持續及大量交易,仍可導致即時監禁;本案亦確認非監禁社會服務令並不適當。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洗錢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款金額、持續時間、參與程度及所得利益。即使不知道上游罪行,收取報酬讓他人控制戶口仍可判監;本案最終判囚9個月27日。

Q.認罪和協助警方可減多少刑期?
A.

減刑幅度取決於案件情況及協助程度。本案被告認罪並向控方提供涉案朋友資料及協助,法庭合共給予45%折扣。

Q.不知道犯罪款項來源仍會被判洗錢罪嗎?
A.

本案法庭接納被告沒有實際知道上游罪行,但指出對款項來源無知未必是有效減刑理由;她為報酬讓他人控制戶口,仍被判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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