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國彬案 DCCC97/2024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其他 · D1 入教導所服刑;D2 入教導所服刑
兩名被告均被判入教導所服刑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3/12/2024[2024] HKDC 20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國彬(第一被告)及譚昊天(第二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涉及電話騙案。騙徒致電一名年長受害人,訛稱其兒子被捕,需要港幣100,000元保釋金,並安排收取現金。第一被告受第二被告指示到現場收款,事成後可獲港幣2,500元;第二被告負責指示收款及把風。警方在第一被告到達現場時將其截停,並其後拘捕第二被告。受害人家人及時識破騙局,故沒有實際金錢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串謀詐騙的適當量刑起點、認罪及罪行普遍化所產生的扣減或加刑,以及兩名年輕被告應否以教導所令代替監禁。第一被告請求較輕刑罰或社會服務令;第二被告則請求教導所令或考慮勞教中心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判例,認為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嚴重,須採用具阻嚇性的較高量刑基準。雖然兩名被告不是主腦,卻分別擔任前線收款人及把風者,角色重要;法庭以4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30個月,再因同類罪行上升而加三分之一至40個月。其後依據教導所命令 (training centre order) 的法定及判例指引,權衡年齡、品格、過往行為、罪行情節及更生需要,認為兩人均適合接受教導所訓練。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 確立電話騙案較高量刑基準;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說明針對公眾的電話騙案可採三至四年基準;Wong Chun Cheong FACC 9/2000 闡述教導所命令的五項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泓佑 HCMA 325/2023 說明較長拘留期不必然不公平。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法庭沒有判處即時監禁,而是命令兩人入教導所服刑。社會服務令及第二被告所要求的勞教中心適合性報告均未獲接納。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電話騙案即使未造成實際金錢損失,仍可因針對長者及罪行普遍化而採取嚴厲量刑。對年輕犯案者,教導所命令可在罪行嚴重但更生仍具價值時取代監禁;其拘留期不一定與監禁刑期相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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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現場收取騙款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收款人是電話騙案的重要前線參與者,通常須以嚴厲刑罰反映罪責。本案兩名年輕被告最終均被判入教導所,而非即時監禁。

Q.電話騙案沒有成功取得金錢,仍會重判嗎?
A.

可以。法庭重視電話騙案針對長者、造成社會恐慌及罪行普遍化,即使本案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法庭仍以40個月監禁作為兩人的具體監禁刑期參考。

Q.年輕被告何時可以判入教導所?
A.

法庭須衡量罪行嚴重性、社會利益、被告年齡、品格及過往行為,並評估更生是否適合。本案認為兩名被告仍可透過教導所改過自新,故作出教導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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