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樹生案 DCCC1141/2023

在住宅單位縱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被告因縱火被判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2/12/2024[2024] HKDC 20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樹生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秀茂坪公屋單位與妻子因金錢問題爭吵,其後飲酒並一時盛怒。他用打火機點燃兩張紙,再將松節水倒在紙上,意圖嚇唬妻子及發洩怒氣。警員到場時聞到濃烈助燃劑氣味,被告人其後被捕。被告人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事件。火種很快被他踩熄,除兩張紙外沒有物品損壞,亦無人受傷。被告人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60(3)及63(1)條。他有十五項刑事紀錄,多數涉及毒品,但沒有縱火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縱火罪的量刑。控方強調案件發生於公屋高層住宅,並使用松節水作助燃劑,火勢失控可能造成嚴重人命及財產後果。辯方則指出事件源於家庭爭吵及一時衝動,沒有傷人或財物損失,被告年逾七十歲、已獲家人原諒,並主動踩熄火種,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縱火屬十分嚴重的罪行;在香港人口稠密及多層住宅環境中,火災可能迅速蔓延並造成重大傷亡,因此公屋單位及使用松節水是加重情節。然而,量刑須按照個案嚴重程度而定,沒有適用於所有家庭或感情糾紛縱火案的固定指引。法庭接納被告是在盛怒下一時失去理智,沒有傷害妻子或他人的意圖,並考慮其年齡、家人諒解、火勢及時被撲滅、沒有實際傷亡或重大損失,以及認罪因素。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CACC 429/2007)指出縱火極為嚴重,但不同案件的嚴重程度有別,尤其家庭或感情糾紛案件不宜訂立統一量刑指引。DCCC 1011/2016所採用的12個月量刑起點屬同級法院判例,對本席沒有幫助,亦不具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法庭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住宅縱火及使用助燃劑會顯著增加罪責,即使沒有實際傷亡,法院仍會重視潛在風險。家庭糾紛、年齡、悔意、主動滅火及認罪等因素可影響刑期,但不會消除縱火罪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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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公屋單位點燃紙張並倒松節水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住宅縱火及使用助燃劑具有高度潛在危險,即使無人受傷或重大損失仍屬嚴重罪行。本案考慮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後,判處監禁20個月。

Q.家庭爭吵後縱火但沒有傷人,會否仍然判監?
A.

會。法庭指出縱火在香港密集住宅環境中可能造成嚴重傷亡;家庭糾紛及沒有實際傷害只屬減刑因素。本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0個月。

Q.認罪及主動踩熄火種可減少縱火刑期嗎?
A.

可以,但不會消除縱火罪的嚴重性。本案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法庭亦考慮被告主動踩熄火種,最後判監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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