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G HON LAM & Ors DCCC452/2023

替人開立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年6個月;D2 監禁4年8個月
兩名被告被判監禁,D2總刑期四年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avid Cheung1/12/2024[2024] HKDC 205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UNG HON LAM (D1) 及 HUI CHAK YI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張德熙 (Deputy District Judge David Cheung)

案情摘要

D1及D2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Charge 1)罪成,涉案期間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3日,金額達6,376,964.78港元。D2另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Charge 3)罪成,涉案期間為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6月22日,金額達12,097,771.87港元。法庭認定兩人為虛假黃金交易業務的虛假投資者,並曾協助設立公司及開立銀行戶口處理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洗錢金額、被告參與程度、海外匯款、犯罪期間及延遲檢控?D1主張其角色較低、沒有獲利且無前科;D2主張角色非主要、屬較低程度的合理相信,以及檢控延誤應予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3)條,指出相關罪行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洗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主要考慮涉案金額、參與程度、交易次數及期間、國際因素、犯罪複雜程度和角色。開立銀行戶口替他人轉移款項會掩飾真正擁有人並損害銀行制度完整性。檢控延誤只有在不合理、非被告造成並對其造成實質壓力或妨礙復康時,才構成減刑因素;本案因此給予兩人三個月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列明涉案金額及參與程度等量刑因素;HKSAR v Boma Amaso確認洗錢罪沒有固定指引,阻嚇是重要目的。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gai Fung Sin Apple強調以非法款項金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為核心。HKSAR v Chiu Chi Wing及HKSAR v Choy Ki Shun處理檢控延誤的減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D1 Charge 1原定監禁4年,因檢控延誤、無前科及節省審訊時間共減刑6個月,判監3年6個月。D2 Charge 1減刑後監禁3年8個月,Charge 3監禁4年2個月;其中一年同期後接續執行,總刑期為4年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洗錢量刑以處理款項總額及被告角色為核心,即使沒有證明具體上游罪行或被告獲利,亦不必然構成重大減刑理由。延遲檢控須同時具備不合理性及對被告造成實際影響,方可獲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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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他人開立銀行戶口處理款項會判刑嗎?
A.

法院認為替他人開立戶口會掩飾款項真正擁有人並損害銀行制度完整性,即使被告不是主謀或沒有明顯獲利,仍可判處長期監禁。本案D1因此被判監三年六個月。

Q.洗錢罪量刑主要看哪些因素?
A.

法院主要考慮處理款項金額、被告參與程度、交易次數及期間、海外因素、犯罪複雜程度和被告角色,而非單看被告實際獲利。本案D2兩項罪行總刑期為四年八個月。

Q.檢控延誤可以減刑嗎?
A.

單純延誤不足以減刑;延誤須屬不合理、非被告造成,並對其造成額外壓力或妨礙復康。本案法院認定符合條件,D1及D2各獲三個月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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