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偉案 DCCC996/2022
借出投注賬戶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張家偉承認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涉案為四個馬會投注賬戶,於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間合共存入約663萬9,528元,提款34次、總額343,400元。賬戶主要以現金存提款,交易頻繁,轉賬遠多於投注。被告稱不知款項來源,並提出檢控延誤及認罪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是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 的量刑應如何按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罪集團及被告角色調整;以及被告在開審前15日表示認罪和控方長期延誤檢控,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及上訴庭量刑原則,認為洗錢罪屬嚴重罪行,刑罰主要反映黑錢金額,並須具阻嚇性。涉案交易次數甚多且顯示有犯罪集團操控,但手法不複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獲得報酬,且看來不知前置罪行性質。法庭按各賬戶涉及金額及犯案期間訂定基準刑期,再給予四分之一認罪減刑及因檢控延誤額外減刑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確立洗錢罪按涉案金額量刑及須具阻嚇性的原則。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列出前置罪行、交易次數、犯罪集團、手法及被告角色等量刑因素。法庭亦參考同類被告案件所給予的檢控延誤額外減刑四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分別判囚29、26、20及8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5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涉案金額是洗錢罪量刑的主要基礎,但交易頻率及犯罪集團因素可提高刑責;被告不知前置罪行及沒有報酬,則可減輕刑責。檢控不合理延誤可獲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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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投注賬戶處理黑錢會判囚多久?
本案四個投注賬戶涉及約663萬元存款及34次提款。法庭按金額、交易次數及犯罪集團因素量刑,扣除認罪及檢控延誤減刑後,總刑期為35個月。
Q.不知道錢款來源仍可被判洗錢罪嗎?
判刑時,法庭認為被告看來不知道前置罪行,且沒有證據顯示他獲得報酬,這些因素減輕刑責;然而他仍承認四項洗錢罪,並被判總共監禁35個月。
Q.檢控拖延多年可以減刑嗎?
可以。本案被告被捕後曾長期獲釋,其後約四年半才再次被捕及起訴。法庭認為延誤不合理,四項控罪各減刑四個月,總刑期因此定為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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