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聰案 DCCC460/2023
替詐騙集團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子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吳子聰承認兩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第三項控罪則因認罪協商而暫不檢控。兩項罪行均屬「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騙徒冒充受害人的親屬,聲稱因犯罪被捕,需要現金保釋。被告分別向78歲的陳女士收取港幣20,000元,及向83歲的黃先生收取港幣70,000元,並各自保留港幣4,000元作為報酬,再按指示把餘款交予其他人士。被告其後被捕並承認知悉自己參與欺騙及犯罪組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串謀詐騙罪的適當刑罰、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被告犯案時未滿21歲及認罪等減刑因素,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所容許的加重刑罰。控方要求加刑,被告不反對;辯方則請求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上訴法庭對電話騙案所訂的量刑基準,認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屬的關愛和恐慌,嚴重性不取決於具體行騙說法或騙取金額。每項控罪以監禁4年為起點;因被告犯案時年僅20歲,起點各減6個月至42個月,再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至28個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電話騙案普遍且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故每項刑期加重三分之一至37個月。兩名受害人不同,全部同期不足以反映整體嚴重性,全部分期又過重,因此第二項其中8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及另一人,確認電話騙案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皓傑進一步說明,電話騙案的量刑不取決於騙取金額或具體威嚇手法,且4年基準不只適用於前線收款人。法庭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及第27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串謀詐騙罪各判監37個月。第二項控罪其中8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5個月。第三項控罪保留於法庭檔案,未經許可不得聆訊。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電話騙案即使涉及款額不高、被告只是收款人,仍可適用4年量刑基準。被告年輕及認罪獲得減刑,但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足以觸發法定加刑;涉及不同受害人的多項罪行亦未必全部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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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詐騙集團向長者收款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款項來自電話騙案,仍冒充親屬朋友收款並分取報酬,屬實質參與者。兩項罪行最後合共判處監禁45個月。
Q.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本案依循上訴法庭判例,認定電話騙案一般以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騙取金額或所用話術不同,通常不會降低該基準。
Q.被告年輕及認罪可否大幅減刑?
被告犯案時未滿21歲,故每項罪的量刑起點減少6個月;坦白認罪再減三分之一。不過電話騙案普遍且危害社會,法庭仍依法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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