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Ka-lung HCCC170/2024

重新包裝分銷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65個月
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六十五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27/11/2024[2025] HKCFI 48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Ka-l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Ka-lung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4月11日下午,警方持搜查令進入油麻地Prudential Hotel一個房間,在被告在場時搜出58.23克可卡因、0.09克海洛因及6.8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並發現電子磅及大量可重新封口膠袋等毒品工具。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缺錢而出售毒品。毒品總街值約為83,000至117,000港元。被告42歲,曾有六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爭議包括毒品數量所對應的量刑起點、被告實際經營重新包裝及分銷中心是否須加刑、過往同類定罪的影響,以及認罪和協助警方應給予多少扣減。控辯雙方同意單按數量的假定起點為監禁100個月。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毒品數量確立100個月的量刑起點,並在本案量刑時不計入0.09克海洛因。法庭認為被告並非單純運送者,而是實際經營毒品重新包裝及分銷中心,因此加刑一年;鑑於他曾有販運危險藥物定罪,再加刑六個月,形成118個月的起點。其後,法庭因認罪及向警方提供有價值資料,促成拘捕兩名疑似販毒者及大量毒品被檢取,給予合共45%扣減,最後判監6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處理定罪,並按毒品數量、角色、重犯因素、認罪及協助執法機關作出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判處監禁65個月。刑期源自118個月量刑起點,再因認罪及協助警方獲45%扣減。

判決啟示

被告若在毒品交易中負責重新包裝及分銷,可能被視為經營分銷中心,而非單純信差,並招致額外加刑。實質協助警方可帶來重大扣減,但重犯紀錄仍會提高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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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重新包裝及分銷毒品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並非單純運送者,而是經營毒品重新包裝及分銷中心,因此在數量起點上加刑。於本案中,扣除認罪及協助警方的45%後,最終判監65個月。

Q.販運多種毒品如何計算量刑起點?
A.

本案雙方同意按毒品數量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00個月;法庭在量刑計算中不計入0.09克海洛因,並因被告的實際角色及重犯紀錄加至118個月。

Q.協助警方拘捕販毒者可以減刑多少?
A.

被告提供有價值資料,促成拘捕兩名疑似販毒者及檢取大量毒品;法庭連同認罪給予合共45%扣減,將118個月起點減至監禁6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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