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SE WAI KIT DCCC224/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SE WAI KIT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2021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以唯一簽署人身分持有渣打銀行戶口,戶口收取合共2,256,604.06港元及132,615.80美元,其後款項迅速轉往其他戶口。被告向女友提供銀行文件及密碼,容許她操作戶口。被告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並處理該等財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錢罪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折扣,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傀儡戶口的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而加重刑罰。控方要求加刑;辯方沒有反對加刑,並請求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悔意及延誤。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量刑原則 (sentencing approach),認為此類罪行沒有統一指引,應考慮上游罪行性質、涉案金額、交易數目及期間、國際性、犯罪複雜程度、是否涉及有組織犯罪,以及被告所擔當的角色。涉案金額雖非唯一因素,仍是重要起點。法庭以45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0個月;再依第27(2)條考慮傀儡戶口日益普遍及其社會危害,加刑25%,但取整為增加7個月,總刑期為3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CACC 335/2010)確認此類罪行沒有實際可行的統一量刑指引,並列出評估因素。HKSAR in Chow Ying-ki(CACC 378/2004)涉及相若或較高金額及毒品上游罪行,四年起點被形容為偏高,協助法庭訂定本案較低的45個月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第二項控罪認罪並被判監37個月。刑期包括45個月起點扣減認罪折扣至30個月,再因傀儡戶口的普遍性及社會危害增加7個月。
判決啟示
加刑屬酌情決定,法院須在反映傀儡戶口普遍性及社會危害的同時,保留認罪扣減。案件亦確認涉案金額重要,但並非洗錢罪量刑的唯一決定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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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收款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被告角色、認罪及傀儡戶口對社會的危害。本案被告借出戶口處理犯罪得益,認罪後被判監37個月。
Q.洗錢罪的涉案金額是否決定刑期?
涉案金額是重要的量刑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法庭亦考慮上游罪行、交易模式、持續時間及被告角色。本案以45個月為起點。
Q.傀儡戶口普遍會否令洗錢刑期增加?
根據第27(2)條,傀儡戶口的普遍性及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可支持酌情加刑。本案法庭在認罪扣減後增加7個月,合共判監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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