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u Hon-yee HCCC144/2022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Hon-yee (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Woodcock J
案情摘要
被告 Lau Hon-yee 是三名被告中的第二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2020年11月30日,元朗天水圍一個金屬棚發生火警,警方其後發現製毒工具、含有1.5114公斤可卡因的粉末,以及其他物品。被告早前受第三被告招募,以少量金錢到機場領取從海外運入的原材料,並以自己的身分證件及收貨人資料辦理手續。他聲稱不知道貨物最終用途、運送地點或製成毒品的數量。警方在其住所另發現0.06克含甲基安非他明的結晶物,被告承認供自己吸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少量供個人使用的危險藥物管有罪應採用何種起點;串謀製造危險藥物時,應如何按毒品數量、製造規模、設備及被告在串謀中的有限角色訂定刑期。辯方主張被告僅負責領取原材料,應大幅減低起點;控方接受其角色屬最低程度,但強調可卡因數量及製毒罪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少量毒品供真正使用者管有的量刑起點,為第二項控罪採用18個月,並因被告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判囚12個月。至於串謀製造罪,製造毒品的刑責一般重於販運;量刑須考慮數量、行動規模、設備性質、製造期間及被告角色。雖然1.5114公斤可卡因若單按數量作販運量刑,起點為23年4個月,法庭接納被告只負責領取原材料、不知後續安排,故採用較低的20年起點,再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得13年4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Mok Cho Tik,確立少量供個人使用毒品管有罪的12至18個月起點範圍;並引用 Wong Chun Ping and Others、R v Cheung Wai Kwong and Another、HKSAR v Ip Yuet Ho、HKSAR v Tsang Ka Wing、Chan Kam Loi、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及 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處理製造罪、串謀罪、毒品數量及有限角色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罪判監13年4個月;第二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判監12個月,兩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毒品數量是重要因素,但不是製造或串謀案件的唯一量刑基準。被告在串謀中的實際角色、知情程度及參與範圍,可令法庭偏離單按數量計算的起點;及早認罪則可獲三分之一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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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負責到機場領取製毒原材料會判多久?
法庭承認被告只負責領取原材料,並不知道後續製造安排,因此降低串謀製造罪的量刑起點;他及早認罪後,該罪判監十三年四個月。
Q.少量冰毒供自己吸食會判多久?
對真正使用者管有少量危險藥物,通常起點為監禁十二至十八個月。本案因被告有過往毒品問題,起點為十八個月,認罪後判監十二個月。
Q.兩項毒品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視乎法庭對案件整體及各罪行的考慮。本案串謀製造罪判十三年四個月,管有罪判十二個月,法庭命令兩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三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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