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N. DCCC983/2022

觸摸女童身體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6個月
五項猥褻侵犯罪合共判囚三年半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26/11/2024[2024] HKDC 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被裁定五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名成立,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2(1)條。受害人X案發時約11至12歲,是被告人與其母親所生兒子的同母異父姊姊。被告人經常到X的家中探望兒子,並藉此在家居及一次大嶼山梅窩沙灘事件中,觸摸X的胸部及陰部。案件持續約11個月至一年,X其後出現顯著心理創傷及家庭關係破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猥褻侵犯兒童的量刑。法庭須考慮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親屬及信任關係、犯案次數與期間、對受害人的心理影響,以及是否需要以判刑阻嚇同類罪行。被告人缺席聆訊,沒有提出求情或心理醫生報告。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猥褻侵犯的最高刑罰為十年,而每宗案件因案情不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量刑時須依循性侵犯兒童案件的相關因素,包括年齡差距、受害人是否容易受傷害、被告人有否利用家庭地位及信任、犯案次數和持續時間,以及對受害人及家庭造成的身心後果。被告人以長輩及可信任成年人身份接近X,反覆在本應安全的住所犯案,並造成深層創傷,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按每項罪行分別量刑後,依數罪並罰原則訂定整體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CCAC 386/2011)第9段所列的性侵犯兒童量刑因素,包括年齡差距、信任關係、犯案次數、暴力、傷害及重犯風險。法庭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及十年最高刑罰作出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均判罪成。第一項判監18個月;第二至第五項各判監21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42個月,即入獄3年6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對兒童反覆作出性侵犯,量刑不只衡量身體接觸本身,亦須重視信任背叛、家庭破裂及長期心理創傷。被告人缺席,沒有求情材料,亦未獲考慮任何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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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猥褻觸摸女童身體可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人五次觸摸女童胸部及陰部,法庭考慮年齡差距、信任背叛及心理創傷後,判處總刑期三年六個月。

Q.長輩利用家庭信任侵犯兒童會否加重刑罰?
A.

會影響量刑。法庭認為被告人以長輩及可信任成年人的身份接近受害人,並在其家中反覆犯案,構成嚴重信任背叛,因而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Q.被告人缺席判刑是否仍可判監?
A.

可以。本案被告人在宣判前離境及失聯,缺席聆訊,法律援助署亦不再代表他;法庭仍在沒有求情材料的情況下,按已裁定的五項罪行判處入獄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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