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鈺豐案 DCCC677/2023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
三項串謀詐騙罪總刑期為監禁5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26/11/2024[2024] HKDC 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鈺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蔡鈺豐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涉及三宗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2022年12月7日至9日期間,被告按同謀指示,分別到黃先生、謝先生及鄺女士的住所收取騙款。黃先生兩度交付共港幣13萬元,謝先生交付港幣2萬元;鄺女士的案件因警方安排監控遞送而未能成功,被告收取港幣3,000元時被捕。被告承認知道款項屬騙款,並因經濟困難及收取報酬而參與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三項串謀詐騙罪應如何量刑,以及被告在電話騙案中的角色是否僅屬跑腿。控方要求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辯方承認控罪並求取認罪折扣,主張被告角色較低、曾合作及悔疚,且加刑不應超過三分之一。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較一般街頭騙案嚴重,應採用四年監禁的量刑基準。被告事前購買預付電話卡、接受指示、使用不同化名並多次親自取款,在計劃中扮演重要角色,並非單純跑腿。每項控罪以48個月為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2個月。鑑於電話騙案日益普遍及造成重大社會損失,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十個月。被捕後合作及招認已涵蓋於認罪折扣內,不能再作額外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確立電話騙案四年基準及三分之一加刑。律政司司長 訴 陳浩傑 CAAR 1/2024確認四年基準不限於外地來港收款者。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明 [2013] 1 HKLRD 806指出被捕後招認不應帶來超過三分之一的額外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串謀詐騙罪各判監42個月。控罪三及控罪五刑期同期執行,其中8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0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電話騙案的四年量刑基準及可因普遍性和社會影響加刑三分之一。即使被告不是主腦,只要積極執行收款及遵從計劃指示,亦可被視為重要參與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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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集團上門收款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上門收取騙款者即使不是主腦,只要積極依指示犯案,仍屬重要參與者。本案每罪判監42個月,總刑期為50個月。

Q.電話騙案的串謀詐騙罪量刑基準是多少?
A.

本案依上訴法庭案例採用四年監禁作為每項罪名的基準,並因電話騙案普遍及社會影響重大而加刑十個月,最後每罪為42個月。

Q.被捕後合作及認罪可以獲得額外減刑嗎?
A.

適時認罪已帶來三分之一扣減。法庭認為被告被閉路電視拍攝,且其招認屬認罪折扣範圍,故沒有再作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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