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詩銘案 DCCC456/2025

撤控後被告能否獲訟費?

申請駁回
法庭拒絕被告的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21/9/2026[2026] HKDC 15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詩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蔡詩銘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兩名網上詐騙受害人於2018年按指示把合共4,400元存入被告持有的滙豐銀行戶口。該戶口在相關期間有310次存款,總額約695.8萬元,並有296次提款,且大多數即日提存。被告稱她曾與男友經營網上球鞋業務,並容許男友使用戶口。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後,控方於2026年7月14日撤銷控罪。被告遂申請由控方承擔其法律援助分擔費10,88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控罪撤銷後,被告是否當然有權獲得訟費,尤其是退還法律援助分擔費。控方認為被告以個人戶口經營業務、沒有申報收入或辦理商業登記,且戶口交易模式可使控方合理懷疑並高估檢控成功機會;辯方則主張撤控應支持訟費申請。

判決理由

訟費裁量 (costs discretion) 並非因控罪撤銷便必然對被告有利。法庭須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自招嫌疑,以及是否曾使控方合理高估實質檢控成功機會。本案戶口多年缺乏明顯商業活動,卻在約一年內出現310筆存款及296筆提款,總額逾695萬元,並多為即日提存;被告又未設商業戶口、未辦理商業登記,並容許男友使用戶口。撤控只表示證據未達一般檢控標準,不代表被告的說法真實可靠。因此,法庭認為她自招嫌疑,拒絕行使酌情權批准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 AG’s Reference (No. 1) 1994,支持撤控或檢控終止時被告獲得訟費的主張。法庭確認一般原則上會批准脫罪或檢控終止被告的訟費,但強調本案須按自招嫌疑及令控方高估成功機會等因素作個別裁量。判決未列出該案例的完整引文。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被告要求控方承擔10,880元法律援助分擔費的訟費申請。控罪雖已撤銷,但被告未獲退還該分擔費。

判決啟示

撤控不會自動產生訟費權利。若被告的銀行交易模式及自身安排足以引起合理懷疑,並可能導致控方高估檢控成功機會,法庭可拒絕訟費申請。判決亦指出,撤控不等同於接受被告向警方提供的說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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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控罪撤銷後,被告一定可以獲得訟費嗎?
A.

不一定。法庭須考慮被告是否自招嫌疑,以及其行為是否令控方高估檢控成功機會。本案雖已撤控,法庭仍拒絕訟費申請。

Q.銀行戶口有大量即日提存會影響訟費申請嗎?
A.

可以。大量及密集的即日提存,加上未設商業戶口等情況,可能令被告自招嫌疑。本案法庭據此拒絕退還法律援助分擔費。

Q.撤控是否代表法庭接受被告對銀行戶口的解釋?
A.

不是。撤控只表示證據未達一般檢控標準,並不代表被告說法真實可靠。本案法庭明確拒絕把撤控視為接受被告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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