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MEI LING, WENDY DCCC738/2025

右轉撞倒行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罪名成立
被告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 H Li17/9/2026[2026] HKDC 163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ANG MEI LING, WEND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 H Li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駕駛輕型貨車在西灣河泰亨街行駛,於交通燈由紅燈轉為綠燈後右轉入康祥街。車輛駛過行人過路處時,撞倒正前往油站的死者,導致死者死亡。案發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燥,亦無超速、衝紅燈或酒後駕駛情況。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僅願承認較輕的疏忽駕駛罪,但控方不接受。控方依靠警員證供、車載攝錄機片段及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的罪行是否已被控方排除合理疑點證明;被告在視線受阻的右轉情況下繼續行車,是否遠低於具備適當能力及謹慎程度的駕駛者標準。另爭議包括警員未作警誡而取得的口頭回應是否可接納,以及意外是否直接造成死者死亡。被告主張至多構成疏忽駕駛,控方則指其漠視行人過路處的碰撞風險。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及專家的證據,但排除被告未經警誡作出的口頭回應,理由是警員當時已知悉駕駛者身份及有人受傷,應先作警誡,否則侵犯緘默權。就案情而言,雖然被告實際視點不能確定,車輛的結構柱、油站或行人均可能遮擋行車視線;在此情況下,具能力及謹慎的駕駛者應減速、停車或確認前方安全後才繼續右轉。被告仍然前進,必然顯示她忽略前方有人及發生碰撞的風險;即使視線沒有受阻,她亦沒有適當留意道路,行為遠低於合資格及謹慎駕駛者的標準。死亡原因與撞擊傷勢相符,控方遂證明全部罪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特別引用司法判例或列明具體法例條文。法庭依循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罪行,以及危險駕駛須達到高度嚴重程度的原則;被告選擇不作供或不傳召證人,法庭亦不因此作出不利推論。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法庭確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罪元素;判詞未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超速、違反交通燈或酒後駕駛,駕駛者在行人過路處視線受阻時仍須確保前方安全。判詞亦說明,警方在已掌握涉嫌罪行基本情況後詢問司機,通常應先作警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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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右轉時看不清行人,撞死人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A.

即使視線受結構柱或其他物件阻擋,駕駛者仍須減速、停車或確認前方安全。法庭裁定本案被告繼續右轉而忽略碰撞風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Q.沒有超速或衝紅燈,仍可被控危險駕駛嗎?
A.

可以。超速、違反交通燈及酒後駕駛只是有利於被告的因素,並不排除其他駕駛行為遠低於謹慎駕駛者標準。法庭在本案仍裁定被告罪成。

Q.警員未作警誡取得司機說話,可否用作證據?
A.

當警員已知司機身份及事故涉及有人受傷,便不再只是初步查詢,應先作警誡。法庭認為本案未作警誡侵犯被告緘默權,因此排除其口頭回應,但其他證據足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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