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賢卓案 DCCC646/2025

與十二歲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兩罪合共判監1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8/9/2026[2026] HKDC 17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賢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湯賢卓於案發時25歲,女童X則為12歲。兩人約於2024年4月透過小紅書認識,並在網上交往成為情侶。被告人其後於2024年5月及7月,分別在體育館無障礙洗手間及其住所內與X性交。X表示兩次均同意並使用安全套。X的母親後來發現兩人的訊息及照片而報警。被告人被捕後承認犯案,並承認當時知道X只有12歲。醫學檢查顯示X有兩處舊有處女膜撕裂。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承認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判刑問題,包括女童所謂同意、使用安全套、被告人與女童的年齡差距、兩次犯案及初犯等因素如何影響刑罰。辯方主張案件沒有暴力、威迫、利誘或其他加重情節,並援引相關判例要求較低刑罰;控方則強調法律旨在保護未足齡兒童,刑罰須具阻嚇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女童的同意不能免除刑責。依據曾昭德案所列的量刑考慮,須特別重視被告人與女童的年齡差距、犯案次數、安全措施、是否有暴力或誘導,以及受害人的脆弱性。雖然本案沒有暴力、金錢利誘、拍攝或濫用地位,且被告人初犯及使用安全套,但25歲成年人明知與12歲女童性交不當,並在兩個月內再次犯案。法庭以每項21個月為量刑基準,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4個月;第二項罪行另加兩個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採納其關於性侵犯兒童的量刑因素;引用R v Cheung Hon Ki CACC 28/1996及HKSAR v Lau Chi Cheung [2008] 4 HKLRD 432比較同意性交及年齡差距案件;並引用HKSAR v Lai Wing Tat [2021] 5 HKLRD 476,確認法律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脆弱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判罪成。每項控罪判監14個月;第二項刑期中的2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女童同意及使用安全套不會免除法定罪責,只可在量刑上作有限考慮。女童年齡、成年被告人的明知、重複犯案及保護兒童的阻嚇需要,均可顯著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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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十二歲女童同意性交,成年人仍會犯法嗎?
A.

會。法庭指出,未滿13歲女童不能以同意免除成年人的刑責;本案被告人明知女童只有12歲,仍因兩項非法性交罪被判合共監禁16個月。

Q.使用安全套會否減輕與未成年女童性交的刑罰?
A.

使用安全套只是量刑時的其中一項因素,不能免除罪責。法庭亦考慮被告人初犯及沒有暴力,但因兩度犯案,最終判處總刑期16個月。

Q.與十二歲女童兩度性交會判囚多久?
A.

本案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為21個月,因及早認罪各減至14個月;第二項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因此兩罪合共判監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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