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大松案 CACC220/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定罪上訴許可被拒,原判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譚耀豪16/9/2026[2026] HKCA 165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大松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陳慶偉、譚耀豪

案情摘要

申請人鄭大松及其未婚情侶共同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2018年4月至7月,申請人的中國銀行(香港)帳戶收取155筆款項,合共83,726,597.73美元,並向海外帳戶匯出約79,495,209.38美元。申請人提供銀行及虛擬貨幣交易帳戶,按他人指示處理轉帳,並收取利潤分成。原審裁定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資金屬犯罪得益,判囚五年八個月;第二被告人獲判無罪。申請人遂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包括:原審是否有證據支持申請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資金為犯罪得益;是否忽略他曾向警方求助的證供;是否錯誤依賴投資者解散及失聯等情況;以及是否錯誤評價申請人的證供可信性。申請人主張其只是參與真實虛擬貨幣套利;答辯人則指巨額不明資金、帳戶控制安排及申請人刻意不查來源,足以通過客觀測試。

判決理由

本庭依循終審法院確立的客觀測試,考慮被告人實際知悉的事實,再問任何知悉同等事實的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有問題。控方毋須證明資金實際代表犯罪得益,只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此。申請人容許不明人士使用其銀行及交易帳戶,處理數額極大的快速轉帳,對投資者及資金來源不願追問,且其口頭招認與庭上說法矛盾。原審已同時考慮有利及不利因素,並無法律錯誤。事實法官親自觀察證人後作出的可信性裁斷,除非明顯錯誤,上訴庭不會輕易干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是控罪基礎。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No. 2) 確立無須證明財產實際來自犯罪;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確立「明理人士」客觀測試及評估被告主觀說法的方法。嚴穗陵案說明洗錢可藉表面合法交易掩飾犯罪得益來源。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認為四項上訴理由均無合理爭辯之處,拒絕申請人提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上訴。原審定罪及五年八個月監禁維持有效。

判決啟示

涉及虛擬貨幣的表面商業交易,不會排除洗錢罪責。帳戶持有人對巨額資金來源刻意不聞不問、容許他人控制帳戶及按指示轉帳,均可構成重要累積情況。被告自稱相信交易合法,並不具有決定性;上訴庭亦尊重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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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轉帳,何時會構成洗黑錢罪?
A.

法院認為,若帳戶持有人處理巨額快速轉帳,明知投資者及資金來源不明,仍不作查問並按指示操作,可證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資金屬犯罪得益。本案因此維持定罪。

Q.聲稱自己相信是虛擬貨幣投資,是否可以避免洗黑錢定罪?
A.

不能單靠被告自稱相信交易合法。法庭須比較其所知事實與交易本身的可疑情況,包括金額、資金來源、帳戶控制及轉帳模式。本案綜合評估後認定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資金涉罪。

Q.上訴庭會否推翻原審對證人可信性的判斷?
A.

除非原審法官的可信性裁斷明顯錯誤,上訴庭通常不會干預,因為原審法官親自聆聽證供並觀察證人。本案認為申請人的多項說法互相矛盾,原審拒絕接納其證供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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