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海龍案 DCCC1501/2025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榮海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榮海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一項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罪。2025年6月3日凌晨,他先後在同一幢大廈攀爬水管,進入兩個住宅單位取去現金及現金券。控罪一單位的女戶主在睡房內被聲響驚醒,與丈夫嘗試制服被告人,警方其後到場將他拘捕。單位內有搜掠痕跡,合共港幣3,800元失款全部尋回。被告人被捕時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當時失業及居無定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的恰當量刑起點、同日於同一大廈犯下兩宗爆竊是否加重整體罪責、住戶在屋內並被驚醒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多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亦須考慮初犯、及早認罪、主動承認另一宗罪行、悔意、健康及經濟困境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成年初犯者在沒有加刑因素的住宅入屋犯法案件中,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在同日同一幢大廈進入兩個不同單位,增加其整體罪責;控罪一中兩名住戶在家,女戶主更在睡眠中被驚醒,亦加重該罪的嚴重性。法庭接納沒有武器、無人受傷、失物全數尋回及被告人的初犯地位。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因被告人在證據不足時主動承認控罪二,額外扣減兩個月。考慮整體罪責後,控罪二刑期其中兩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控罪三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確認住宅入屋犯法的三年量刑起點;R v Brewster [1998] 1 Cr App R (S) 181 說明住戶在屋內及被驚醒的嚴重性。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及HKSAR v Ngai Yiu Ching [2011] 5 HKLRD 690分別涉及預謀、加刑因素及同一犯案行為的刑期安排。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各項控罪判刑:控罪一監禁26個月,控罪二監禁22個月,控罪三監禁10天。控罪二其中兩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及控罪三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8個月。
判決啟示
同日連續在同一幢大廈不同住宅爆竊,不會必然視為單一罪行;住戶在屋內並被驚醒可提高嚴重性。被告人在證據不足時主動承認另一罪行,除反映悔意外,亦因符合公眾利益而獲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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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初犯住宅爆竊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成年初犯者在沒有加刑因素時,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年監禁;本案因住戶在屋內及其他因素調整後,相關刑期為26個月及22個月。
Q.同日爆竊兩個單位可以當作一宗罪嗎?
法庭須按整體罪責量刑,但不同單位代表不同罪行,刑罰理應分期執行。本案僅將控罪二其中兩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
Q.及早認罪和主動承認另一宗爆竊可否減刑?
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在證據不足時主動承認另一宗罪行,因反映悔意及符合公眾利益而可獲額外減刑。本案控罪二因此另減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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