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Ho-yin HCCC25/2024

販運毒品及洗錢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
認罪後因販毒及洗錢被判監六年
高等法院(刑事)Recorder Maggie Wong, SC21/11/2024[2025] HKCFI 9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 Ho-y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ecorder Maggie Wong, SC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第一項涉及15.1克可卡因及20.4克氯胺酮,第二項涉及7.84克草本大麻,毒品在車輛及住所內尋獲。其銀行及證券戶口另有大量來源不明的存款、提款及轉賬,涉及逾三百萬元。被告為戶口唯一持有人,並承認有關控罪;他有四次販毒前科,且在較早刑期獲釋後不久再犯。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合併不同種類毒品及評估被告的角色、毒品組合和重犯因素?四項洗錢罪應按哪些因素量刑?認罪折扣及整體性原則如何適用?被告聲稱大麻供自用是否足以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販毒案件的六步量刑方法,採用可卡因作為較具效力毒品的基準,並以荒謬性、換算及比例測試核對起點;同日發生的兩項販毒罪按一次販毒處理。被告僅屬運送者或儲存者,但混合毒品及四次販毒前科構成加刑因素,起點由六年增至六年六個月,再因及時認罪減三分之一至四年四個月。洗錢量刑以款項數額、交易次數、期間、參與程度及國際因素等為本;合理相信與實際知悉在量刑責任上沒有區別。大麻自用說法無證據支持,不能獲接納。最後依整體性原則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及 HKSAR v Lee Ming Ho 的販毒六步方法;Yip Wai Yin、Chan Yuk Leong 及 Islam Majharul 闡述混合毒品的計算。Hsu Yu Yi、Boma 及 Lam Hing Wan 說明洗錢量刑因素及無固定刑幅;Sum Ka Wa 闡釋部分分期、部分同期及整體性原則。適用條文為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3)條及 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六年監禁。第一、二項同期,合共四年四個月;第三、四項同期,其中四個月接續;第五、六項同期,其中十六個月接續,總刑期為六年。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混合毒品可採合併方法,以主要毒品作基準並作交叉核對。被告過往販毒定罪可作獨立加刑因素,但加幅須相稱。洗錢罪沒有固定刑幅,款項數額及交易模式尤其重要;即使未證明具體上游罪行,仍可按犯罪所得特徵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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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各種毒品的數量、效力、被告角色及前科,並可按合併方法量刑。本案兩項販毒罪同期執行,認罪折扣後為四年四個月。

Q.來源不明款項經銀行戶口轉賬會如何判刑?
A.

洗錢量刑重點包括款項數額、交易次數、期間、參與程度及是否涉及跨境活動。本案四項洗錢罪按整體性原則處理,部分刑期接續執行。

Q.有販毒前科再犯會否加重刑期?
A.

過往販毒定罪可作獨立加刑因素,但加幅必須與基本刑期及整體犯罪責任相稱。本案四次前科令販毒起點由六年增至六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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