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alid Waqas CACV1171/2025
免遣返聲請如何取得終審上訴許可?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Khalid Waqas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ow JA、Lisa Wo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Khalid Waqas 曾就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免遣返聲請提出司法覆核,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其後上訴法庭於2026年2月13日駁回其上訴。申請人於2026年3月2日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聲稱有關部門及高等法院過早結束案件,遣返後其生命仍會受到威脅。然而,他沒有按照司法常務官指示提交支持申請的書面陳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的法律門檻,包括擬議上訴是否涉及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的問題,或是否有其他理由應提交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未指出任何此類問題,亦未提出針對上訴法庭判決的可行上訴理由。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b)條,須判斷擬議上訴是否涉及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問題,或基於其他理由而應由終審法院裁決。法庭認為申請通知書沒有指出任何符合條件的法律問題,申請人亦沒有提出可行的上訴理由;擬議上訴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由於不存在「其他理由」支持批予許可,申請被拒。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為《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22(1)(b)條,以及《實務指示2.1》(Practice Direction 2.1)第3段。判決沒有特別引用其他司法判例。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批予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並駁回其於2026年3月2日提交的動議通知書。判決沒有記錄另行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者,必須指出涉及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的問題,或提出足以援引其他理由的具體依據。法庭亦可依《實務指示2.1》在沒有口頭聆訊的情況下以書面審理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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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免遣返聲請人何時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申請人須指出涉及重大普遍或公共重要性的問題,或提出其他足以支持上訴的理由。本案申請人未能指出任何此類問題,申請被拒。
Q.沒有提交書面陳詞會否影響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未按照司法常務官指示提交支持申請的書面陳詞。法庭仍按文件審理,並因沒有可行上訴理由而拒絕許可。
Q.上訴法庭可否不作口頭聆訊而處理終審上訴許可?
可以。《實務指示2.1》第3段容許法庭以書面方式決定申請。本案法庭據此未安排口頭聆訊,並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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