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強案 DCCC137/2024
小巴司機不小心駕駛致死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盧強是一名公共小巴司機。2023年6月20日,他駕駛綠色專線小巴行經大埔科城路時,撞倒一名正在橫過馬路的62歲男子,死者其後因創傷性頭部損傷死亡。小巴同時被發現有多項安全及保養缺陷,包括緊急出口警報裝置、門鎖、制動襯片及滅火器問題。被告人早期承認不小心駕駛及第二至第六項控罪,控方接受該項替代控罪的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 的罪責程度及死亡後果對判刑的影響;亦涉及車輛安全裝備及保養缺陷應如何處理。辯方主張事故受彎位、草叢、陽光及死者未察看來車等因素影響,且沒有超速或酒後駕駛,應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處理。控方則依據死亡後果及駕駛未達謹慎司機標準,主張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及 Yu Jie 案的原則,按駕駛質素、案發環境、被告人偏離合格而謹慎司機標準的程度,以及意外後果作整體評估。被告人在明知道路有行人橫過、駛至草叢遮掩的部分盲彎及受陽光眩目時,仍未適當觀察路面或佩戴太陽眼鏡,駕駛明顯低於應有標準。雖然沒有超速、酒駕等加重因素,且環境增加察覺死者的難度,但死亡後果極為嚴重,整體罪責超越單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處理的範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Yu Jie(俞潔)[2023] HKCA 985,採用按駕駛質素、罪責及後果量刑的原則。辯方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炳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百全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俊傑,但法庭指出各案案情不同,不能取代本案的個別評估。《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規定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不小心駕駛被判監禁10星期;第二至第六項控罪每項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港幣5,000元。另取消其駕駛資格6個月,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方可重新取得資格。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超速、酒後駕駛或使用電話等因素,職業司機在已知行人經常橫過的路段未有適當觀察,並因死亡後果而可能面臨即時監禁。早期認罪及首次入獄年齡可帶來扣減,但不足以消除嚴重後果的刑罰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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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小巴司機不小心駕駛撞死人會判囚嗎?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在行人常橫過的路段未有適當觀察,駕駛低於謹慎司機標準,並因死亡後果判處監禁十星期。
Q.沒有超速或酒後駕駛也會因撞死人入獄嗎?
可以。雖然本案沒有超速、酒後駕駛或使用電話,但死亡後果及被告未有在眩光下採取足夠預防措施,令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Q.小巴安全設備有問題會罰款多少?
第二至第六項車輛安全及保養控罪並非意外成因,法庭每項罰款港幣1,000元,五項合共港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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