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 Kin-man & Ors DCCC142/2026

策劃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27個月;D2監禁26個月;D3監禁38個月;D4監禁27個月
四名被告因爆竊被判監禁,D3合計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W.K. Kwok30/8/2026[2026] HKDC 1623
合併案件:DCCC1718/2025DCCC142/20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O Kin-ma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OI King-hung、LEE Ho-man、LO Kin-man、CHAN Chi-shi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K. Kwok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142/2026涉及D1至D4於2025年5月6日共同闖入住宅單位,盜取財物及信用卡;D3其後使用失竊信用卡購買兩張預付卡,涉款6,036港元。DCCC 1718/2025則涉及D3於2025年6月4日夜間進入另一住宅,盜取手袋及其內物品。四名被告均承認首宗爆竊罪,D3另承認欺詐罪及第二宗爆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及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包括D1是否為主謀、多人共同犯案及預先準備鎖匙是否屬加重情節。另須決定D3使用失竊信用卡購買預付卡的欺詐罪起點,以及各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住宅爆竊的既定量刑慣例,採用36個月監禁作審訊後量刑起點;多人共同犯案加刑3個月,D1因策劃、招募及指揮再加刑1.5個月。閉路電視、WhatsApp訊息及接納事實顯示D1為主謀,其他被告明知並參與預先策劃的行動。各人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D3的信用卡欺詐罪採用兩年起點,因與爆竊有關但增加額外罪責,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法庭並以整體性原則調整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1(1)(b)及(4)條的爆竊罪、第16A條的欺詐罪。住宅爆竊量刑依據The Queen v Wong Man、The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及HKSAR v Cheng Wai Kai;信用卡欺詐則參考HKSAR v Tu I Lang、HKSAR v Hoong Pang Chong、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HKSAR v Loh Joo Hooi及HKSAR v Li Chi Yat。

裁決與命令

四名被告均被判爆竊罪成。D1監禁27個月,D2監禁26個月,D4監禁27個月。D3就DCCC 142/2026合共監禁32個月,另就DCCC 1718/2025監禁24個月,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兩案合計監禁38個月。

判決啟示

住宅爆竊即使沒有與受害人對質,預先策劃、使用鎖匙、多人分工及主謀角色仍可顯著加重刑責。財政壓力及家庭責任在已給予及時認罪扣減後,通常不構成額外有效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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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策劃住宅爆竊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以住宅爆竊36個月監禁作起點,多人犯案及預先策劃會加重刑責,再按角色及認罪扣減。本案D1至D4最終被判26至38個月不等。

Q.使用失竊信用卡購買預付卡會判多久?
A.

小規模信用卡欺詐的量刑起點可低於三年;本案D3因使用失竊信用卡購買價值6,036港元的預付卡,該罪判監禁16個月,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

Q.財政困難及家庭責任能否減輕爆竊刑罰?
A.

法庭認為,及時認罪已提供三分之一扣減後,財政壓力及家庭責任並非有效的額外減刑因素。本案各被告因此未獲進一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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