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泓鑫案 DCCC2/2026
入屋盜竊並盜用信用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泓鑫(又名李志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國輔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泓鑫承認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2025年3月26日,他進入九龍土瓜灣一住宅單位,取去載有9本護照及港幣10,000元現金的背包、信用卡及其他物品。其後,他在便利店使用被盜信用卡支付港幣5,000元貨品。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出入涉案大廈及使用信用卡。警方其後在其住所尋回9本護照。被告人有17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入屋犯法及不誠實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辯方主張案件屬單獨、無武器及非集團策劃的機會主義犯案,並請求採用較低起點及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依據住宅入屋犯法及信用卡欺詐的阻嚇需要,主張刑罰須反映被告人的前科及罪責。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侵害居所安全,須具阻嚇性刑罰;在無特別加重或減輕因素時,量刑起點通常為3年。被告人有同類前科、盜取多項物品及信用卡,且並非單純偶然發現犯罪機會,故起點提高至39個月,認罪後減至26個月。信用卡欺詐即使實際交易額不高,也須考慮支付系統所承受的潛在損失及信任損害;本案起點為27個月,認罪後減至18個月。兩罪時間相連,但被告人迅速再次使用盜得信用卡,故3個月刑期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R v Wong Man、HKSAR v Ng Wai Hing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確認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指引;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說明加重因素。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及HKSAR v Li Chi Yat則確立信用卡欺詐須重視阻嚇、潛在損失及支付系統完整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一項判監26個月,第二項判監18個月,其中3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合計監禁29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案件涉及單一信用卡及小額交易,信用卡被盜用對支付系統及持卡人的影響仍可支持阻嚇性刑罰。被告人的同類前科、盜取護照及迅速再犯,均削弱同期執行刑期的理由。本案並無其他可作進一步扣減的有效求情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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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偷竊住宅物品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以監禁3年為量刑起點,但前科、盜取護照及信用卡等因素可加重刑罰。本案起點為39個月,認罪後判26個月。
Q.使用被盜信用卡買五千元貨品會判囚多久?
信用卡欺詐不只考慮實際損失,也考慮潛在損失及支付系統的信任。本案該罪量刑起點為27個月,認罪後為18個月。
Q.入屋犯法和信用卡欺詐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兩罪時間接近並不必然導致同期執行。因被告人在同日迅速使用盜得的信用卡再次犯案,法庭命令信用卡欺詐罪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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