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MOK KA HONG DCCC1031/2023

販運氯胺酮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8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實際判囚4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0/11/2024[2024] HKDC 198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MOK KA H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MOK KA HONG承認兩項控罪。2023年6月13日,警方在荃灣一個單位外截查被告,從其身上搜出三包共4.42克、含2.72克氯胺酮的固體,以及兩部電話和房間鑰匙。警方其後在被告租住的房間內搜出兩袋共52.9克、含45.9克氯胺酮的固體、電子磅、量杯、金屬匙及大量空膠袋。被告承認原擬將毒品分裝成小包出售,另有三包供自己服用。全部毒品的估計零售價約為24,358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危險藥物罪的量刑:少量氯胺酮管有的起點刑期,以及45.9克氯胺酮販運的適用指引和實際販運者角色是否須加刑。法院亦須考慮認罪折扣、被告個人及求情因素,以及兩項刑罰的整體性。

判決理由

法院依《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8(1)(a)及(2)條,對管有2.72克氯胺酮採用12個月起點;因數量小且被告表示當日自用,沒有因潛在風險而提高。對販運45.9克氯胺酮,法院依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的4至6年指引採用69個月起點。被告承認自己是實際販運者,依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加刑3個月;其後因及早認罪,各項刑罰獲三分之一折扣。按照整體性原則,兩項刑罰完全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Li Yin Yu, CACC 81/2008第16段,支持少量氯胺酮管有的約12個月起點;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的販運量刑指引;並引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第58至69段,支持實際販運者加刑3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管有罪判囚8個月,販運罪判囚48個月;兩項刑罰完全同期執行,因此實際總刑期為監禁48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為金錢利益而販運,並提出家庭、工作及悔意等求情因素,實際販運者身份仍可導致起點刑期增加。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不足以取代毒品販運罪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持有少量氯胺酮會被判囚多久?
A.

法院以12個月作為管有2.72克氯胺酮的起點,因數量小及供自用而未加刑;考慮及早認罪後,本案管有罪最終判囚8個月。

Q.分裝氯胺酮出售會被判囚多久?
A.

45.9克氯胺酮的販運起點為69個月,實際販運者另加3個月,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本案販運罪判囚48個月。

Q.管有罪和販運罪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法院按照刑罰整體性原則,命管有罪的8個月與販運罪的48個月完全同期執行,因此被告的實際總刑期為監禁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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