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豪等案 DCCC400/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豪、王梓謙、趙小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人分別開設四個銀行戶口,並收取報酬後將銀行卡、密碼及其他工具交給他人使用。2016年7月至8月,受害人因網上購買月餅券而把款項存入有關戶口,惟賣家失去聯絡,受害人未收到月餅券。警方分析顯示,四個戶口合共處理數百萬元存款及提款。三名被告人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並同意案情撮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判刑,包括涉案金額超過三百萬元時的量刑起點、被告人不知悉背後詐騙的減刑作用、認罪扣減、檢控延誤,以及第一被告人兩項控罪的總刑期安排。辯方請求考慮認罪、悔意、個人背景及約七年延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A及159C條判刑。法庭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涉案金額均超過三百萬元,量刑基準不應低於四年。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悉或參與月餅券騙案,且可參考不知情被告人的判刑原則,但涉案金額龐大,減幅有限。法庭再給予認罪三分一扣減,並因超過六年的檢控延誤作進一步扣減;第一被告人的刑期則因兩項相類控罪而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說明洗黑錢會鼓勵犯罪及把犯罪得益合法化,阻嚇刑罰不可或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提出涉案三百萬至六百萬元時,量刑基準可為四年。HKSAR v Cen Huakuo [2015] 2 HKLRD 951 認為被告不知悉背後騙案時可略降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人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人就兩項控罪合共監禁26個月;第二被告人監禁22個月;第三被告人監禁24個月。刑期已包括認罪及檢控延誤的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戶口持有人沒有參與背後騙案,替他人提供銀行戶口並處理犯罪得益仍可招致多年監禁。重大涉案金額會限制不知情因素的減刑幅度,而長期檢控延誤可在判刑時給予具體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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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否構成洗錢罪?
如戶口持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財產代表犯罪得益,仍與他人串謀處理該財產即可構成罪行。本案三名被告人均承認控罪並被判監禁。
Q.不知道背後騙案仍會被判監禁嗎?
法庭接納沒有證據顯示三名被告人知道或參與月餅券騙案,但認為涉案金額龐大,減刑空間有限;三人最終分別被判監禁26、22及24個月。
Q.檢控延誤七年會否減刑?
法庭認為由拘捕至正式提堂超過六年構成延誤,並作出扣減:控罪一扣三個月,其餘控罪各扣六個月,另加認罪三分一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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