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蘇案 DCCC932/2026
偷竊手提電話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葉蘇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2026年1月17日,被告人在中環一間日式超級市場內,從受害人手袋外袋取走一部價值港幣9,000元的 iPhone 16 Pro 及價值400元的電話殼,並以1,400元在深水埗鴨寮街出售。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案發時其身體轉差、經濟拮据,並有長期盜竊及扒竊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手提電話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嚴重同類前科應否及如何加刑,以及高齡、健康欠佳、貧困、悔意和及早認罪等求情因素可發揮的減刑作用。辯方主張案件屬短暫、無計劃及機會主義犯案,並要求較低加刑幅度及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量刑法院採納上訴法庭在 HKSAR v Ngo Van Huy 所訂扒竊罪一般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的指引,並依 HKSAR v Au Kin Wah 認定偷竊手提電話通常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理由是電話載有重要個人資料,失竊會造成重大困擾。本案在繁忙人多地點犯案,且被告自1973年至2024年持續犯同類罪行,最近一次定罪後不足兩年再犯,顯示既往刑罰未具阻嚇作用,故加刑9個月。個人背景僅獲有限比重;及早認罪則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第9段:扒竊罪一般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並列明人多場所及同類前科等加刑因素。HKSAR v Au Kin Wah [2021] HKCA 1801 第5段:偷竊手提電話通常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依此計算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一項盜竊罪被判處監禁16個月。計算方式為15個月量刑起點,加重犯前科上調9個月至24個月,再因最早階段認罪扣減8個月。判刑於2026年8月28日作出。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偷竊手提電話通常適用15個月量刑起點;嚴重、持續的同類前科可導致顯著加刑。高齡、疾病及貧困雖屬求情因素,但在慣犯案件中的減刑作用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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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竊手提電話通常從多少刑期起點計算?
法院指出,偷竊手提電話通常以監禁15個月為量刑起點,原因是電話載有重要個人資料,失竊會對機主造成重大困擾。本案亦採用15個月起點。
Q.有多次扒竊前科會加刑多少?
加刑幅度取決於前科的嚴重程度及持續性。本案被告自1973年至2024年屢犯同類罪行,法院因其嚴重慣犯背景上調刑期9個月。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被告人在最早階段認罪,法院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刑期由加刑後的24個月減去8個月,最後判處監禁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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