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鉑朗案 DCCC121/2024

連續爆竊多個處所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十二項控罪合共判監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21/11/2024[2024] HKDC 197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鉑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十二項控罪,包括六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兩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駕駛未領牌車輛及管有危險藥物。案情涉及兩間食肆失去合共7,000元現金、跳蚤市場多個舖位被企圖撬開、擅自取用一輛私家車,以及在車內管有14.4克大麻。被告人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主要事實,並在最早機會認罪。他過往曾因五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34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控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認罪及賠償應有的扣減、過往同類定罪及短期內重犯的加刑作用,以及多項刑期應如何分期或同期執行。法庭亦須決定未獲授權取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未領牌車輛及管有大麻的個別刑罰,並處理停牌及賠償命令。

判決理由

法庭以非住宅入屋犯法一般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認為該基準亦適用於企圖入屋犯法。被告在出獄後不久、七日內於不同處所重犯,且有類似前科,屬重要加刑因素,故每項起點增加三個月。認罪後刑期下調;兩宗食肆案件因願意賠償再各減一個月。法庭按各罪性質及總刑期原則安排部分分期、部分同期,最終合共4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Wong Man 作為非住宅入屋犯法的30個月基準,並引用 HKSAR v Sim Ka Wing、HKSAR v Cheng Wai Kai、R v Leung Yam Hung 及 A G v Lui Kam Chi 處理計劃因素、加刑及分期執行。取車、無保險及毒品罪的量刑則參考 R v Tan Simon、HKSAR v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HKSAR v Wong Chi Ming 及 HKSAR v Castano Arango Jose Reinel。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合共判處42個月監禁。控罪一及二須賠償合共7,000元,從已交法院款項扣除;另因控罪十被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刑期按判刑理由書所列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短期內於不同非住宅處所重犯,並有相類前科,即使犯案手法及損失不屬最嚴重,仍會顯著提高量刑起點。及早認罪及實際賠償可獲扣減,但不必然抵銷重犯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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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連續爆竊多間非住宅處所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犯案次數、前科、認罪及賠償。本案因被告短期內重犯並有同類前科,十二項控罪合共判監42個月。

Q.及早認罪和賠償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及早認罪可帶來刑期扣減;就兩宗食肆爆竊,被告願意賠償亦各獲額外扣減一個月。然而,本案的重犯及前科因素仍然重要,最終合共判監42個月。

Q.沒有第三者保險會有甚麼刑罰?
A.

本案該罪的量刑起點為三個月監禁,認罪後判處兩個月,並取消被告駕駛及申領駕駛執照的資格12個月。該刑期與其他指定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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