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銓案 DCCC295/2024
夜闖街市偷魚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子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高子銓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23年9月5日凌晨,他拉起牛池灣街市側門捲閘進入,在多個攤位翻找物品,從F7號舖取去啤酒、鯪魚肉及現金,並從F4號舖取去冰鮮魚,總值不高。警方其後在其住所檢獲部分失物。被告原獲准保釋,卻於2024年5月30日缺席聆訊,約18個月後才被捕。被告現年51歲,有多項舊有不誠實罪行紀錄,但沒有入屋犯法或棄保潛逃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兩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應採用傳統監禁30個月量刑基準,還是因屬機會主義犯罪而採用較低基準;以及被告長期沒有歸押罪的適當刑期。控方主張錄像顯示被告早有盜竊意圖;辯方則指罪行情節輕微、財物價值低及屬一時貪心。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9L(1)及(3)條處理。法庭認為,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在未知道捲閘是否上鎖前,已主動前往並嘗試拉閘,其後在街市內翻查多個攤位,反映他入內前已有盜竊意圖,而非被敞開的門吸引。故本案不是可採較低起點的隨機性入屋犯法,兩罪各以監禁30個月為基準。棄保潛逃約18個月,較參考案件嚴重,故以監禁4.5個月為基準。適時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酒精影響不屬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The Queen v Wong Man 確立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通常以監禁30個月為基準。HKSAR v Cheung To Ming 及HKSAR v Sim Ka Wing 說明真正機會主義案件可採較低起點,但本案事實不符。HKSAR v Kwong To Ming 區分偶然受敞開門吸引與主動尋找入口。HKSAR v Wong Chi Hung 顯示棄保時間影響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監。控罪一及二各監禁20個月,同期執行;控罪三監禁3個月,與前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低價失物及未破壞門鎖,並不必然使入屋犯法成為機會主義案件。關鍵在於被告進入前是否已有犯罪意圖。閉路電視所示的行為次序可支持意圖推論;認罪減刑後,其他求情因素未再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偷取低價食物的街市爆竊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低價財物不會自動構成機會性爆竊;本案因被告入內前已有盜竊意圖,兩項爆竊各判監20個月,同期執行。
Q.沒有破壞街市門鎖仍會被判入屋犯法嗎?
可以。法庭重點考慮被告是否未經許可進入並有盜竊意圖;本案被告主動拉起捲閘及翻查多個攤位,因此被裁定屬入屋犯法。
Q.棄保18個月後才被捕會判刑多久?
法庭以監禁4.5個月為量刑基準,因適時認罪減至3個月;該刑期與爆竊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3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