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Tak-leung DCCC1194/2023
販運海洛因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un Tak-l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istrict Judge Ada Yim
案情摘要
被告 Sun Tak-leung 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承認案情。2023年6月18日晚上,警方在 Portland Street Sitting Out Area 搜查被告,從其手持的金屬盒內發現13包含海洛因的毒品,總重量為6.43克混合物,含4.75克海洛因鹽酸鹽。被告另持有8,913元現金,聲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但沒有提出證據支持。被告當時失業、依靠綜援,並有多項與危險藥物有關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被告持有13包、含4.75克海洛因的毒品,應如何評估其販運責任及刑責;其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是否可信;以及其認罪、毒癮、經濟困難和前科,應如何影響起始刑期及最後刑罰。控方依案情主張販運;辯方則以自用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購買毒品而非僅作運送者,屬於毒品販子;案情亦沒有社交性販毒的證據。13包毒品的分裝方式、總重量、含量、被告持有近九千元現金,以及沒有吸食器具,均不支持其自用說法。按照海洛因販運量刑指引,法庭以3年6個月監禁為適當起始點。被告的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其毒品前科及其他背景沒有構成額外扣減的理由,故判處2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所確立的海洛因販運量刑幅度:不超過10克者,一般為2至5年監禁。法庭並以涉案海洛因數量、包裝、販運方式及被告前科,決定3年6個月的起始刑期,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後被判罪成。法庭命令判處28個月監禁;判決由 District Judge Ada Yim 於2024年11月20日作出。
判決啟示
自用聲稱若與分裝方式、現金數額及缺乏吸食工具等客觀情況不符,法庭可不予接納。認罪扣減並不必然抵銷毒品前科及販運情節所反映的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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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分裝海洛因並聲稱自用,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考慮毒品數量、分裝方式、現金、吸食工具及被告證據。本案不接納自用說法,認定屬販運,判處監禁28個月。
Q.認罪可以令販運海洛因的刑期減少多少?
本案法庭以3年6個月為起始刑期,因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處28個月監禁;法庭沒有給予其他額外扣減。
Q.毒品前科會否影響販運海洛因的刑罰?
會。法庭會將相關前科視為刑責背景,並檢視販運方式及毒品數量。本案被告有多項毒品前科,法庭認為沒有理由作額外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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