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國良案 DCCC207/2026

闖入工具房偷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二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17/8/2026[2026] HKDC 15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國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譚國良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5年8月12日,他進入荃灣荃運工業中心一間用作存放裝修工具的劏房,取去合共約港幣28,820元的工具及其他物品,並損壞門鎖栓。部分物品被出售,部分由警方在其住所尋回。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表示因失業、經濟困難及缺乏金錢購買食物而犯案。案發時他有相關入屋犯法前科,亦有其他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基準,以及被告的過往入屋犯法紀錄、預謀程度和失竊財物價值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承認三項因素可能加刑,但主張被告認罪、合作、悔意、家庭負擔及經濟困難應獲減刑,並要求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庭的量刑指引,認定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以監禁為唯一恰當刑罰,量刑基準為監禁30個月。被告相隔約十年才再次犯入屋犯法罪,案底不足以支持加重刑罰。其雖然預先藏身並等待時機,但一般入屋犯法本已包含一定程度的預謀;本案計劃亦不特別周詳,故不另加刑。損失淨額約港幣25,670元,未達特別龐大程度。經濟困難只是犯罪原因,不是減刑因素;認罪則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The Queen v Wong Man及HKSAR v Cheng Wai Kai說明涉及商業或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及加刑因素;並依HKSAR v Sim Ka Wing指出,一般入屋犯法的傳統量刑起點已反映通常存在的預謀。相關法例為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基準,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一般程度的預謀及非特別龐大的財物損失,未必足以在入屋犯法罪中另行加刑。經濟壓力本身通常只是犯罪背景,不能取代具法律效力的減刑因素;適時認罪仍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闖入非住宅處所偷工具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指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通常須判監禁。本案以30個月為量刑基準,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20個月。

Q.有入屋犯法前科是否一定會加重刑罰?
A.

不一定。法院考慮前科距離本案約十年半,認為案底不足以支持加重刑罰。因此,本案沒有因該項前科另行加刑。

Q.經濟困難犯案可否成為減刑理由?
A.

法院認為經濟困難只是被告犯罪的原因,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真正獲接納的減刑因素是認罪,被告因此獲三分之一扣減。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