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國良案 DCCC207/2026
闖入工具房偷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國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譚國良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5年8月12日,他進入荃灣荃運工業中心一間用作存放裝修工具的劏房,取去合共約港幣28,820元的工具及其他物品,並損壞門鎖栓。部分物品被出售,部分由警方在其住所尋回。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表示因失業、經濟困難及缺乏金錢購買食物而犯案。案發時他有相關入屋犯法前科,亦有其他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基準,以及被告的過往入屋犯法紀錄、預謀程度和失竊財物價值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承認三項因素可能加刑,但主張被告認罪、合作、悔意、家庭負擔及經濟困難應獲減刑,並要求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庭的量刑指引,認定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以監禁為唯一恰當刑罰,量刑基準為監禁30個月。被告相隔約十年才再次犯入屋犯法罪,案底不足以支持加重刑罰。其雖然預先藏身並等待時機,但一般入屋犯法本已包含一定程度的預謀;本案計劃亦不特別周詳,故不另加刑。損失淨額約港幣25,670元,未達特別龐大程度。經濟困難只是犯罪原因,不是減刑因素;認罪則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The Queen v Wong Man及HKSAR v Cheng Wai Kai說明涉及商業或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及加刑因素;並依HKSAR v Sim Ka Wing指出,一般入屋犯法的傳統量刑起點已反映通常存在的預謀。相關法例為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基準,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一般程度的預謀及非特別龐大的財物損失,未必足以在入屋犯法罪中另行加刑。經濟壓力本身通常只是犯罪背景,不能取代具法律效力的減刑因素;適時認罪仍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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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非住宅處所偷工具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院指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通常須判監禁。本案以30個月為量刑基準,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20個月。
Q.有入屋犯法前科是否一定會加重刑罰?
不一定。法院考慮前科距離本案約十年半,認為案底不足以支持加重刑罰。因此,本案沒有因該項前科另行加刑。
Q.經濟困難犯案可否成為減刑理由?
法院認為經濟困難只是被告犯罪的原因,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真正獲接納的減刑因素是認罪,被告因此獲三分之一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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