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俊傑案 DCCC133/2026
撬開貨櫃偷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俊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俊傑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項發生於2025年10月5日,被告人撬開元朗一個貨櫃,偷走13卷電線及一架手推車,電線價值約10,000元。第二項發生於翌日,他進入元朗一個露天貨倉,偷走五個水泵、十卷電線及一架手推車,總值約25,500元。閉路電視、被告人的警誡供述及搜出的工具均支持案情。被告人39歲,有12次定罪紀錄,包括四項同類入屋犯法前科,並於最近一次刑滿出獄不足四個月後再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兩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預謀、同類前科、積犯身分和兩項罪行是否應分期執行。辯方承認上述加刑因素,主張僅有限度提高起點,並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控方代表則要求法庭按整體罪責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非住宅入屋犯法罪30個月的基本量刑起點,並參考上訴庭在 HKSAR v Cheng Wai Kai 所列的加重刑責因素。被告人有多項刑事紀錄及四項同類前科,且以工具預先計劃犯案,並在同類罪刑滿出獄後不足四個月重犯;兩項控罪亦屬獨立事件,均支持提高起點。法庭遂將每項起點定為33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2個月。雖然兩罪原則上應分期執行,按總刑期原則,總刑期定為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基本量刑起點為30個月,引用 R v Wong Man 及 HKSAR v Sim Ka Wing。HKSAR v Cheng Wai Kai 列出計劃犯案、使用工具、同類前科及多項控罪等加刑因素;AG v Lui Kam Chi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偉達亦列於辯方援引的量刑案例中。《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是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22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其中8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故實際總刑期為30個月。法庭沒有作出進一步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同類前科、出獄後迅速重犯、預謀使用工具及多項獨立控罪,均可提高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消除積犯及分期執行所反映的整體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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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如何量刑?
判刑理由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的基本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本案因被告有同類前科及預謀犯案,每項起點提高至33個月。
Q.入屋犯法及早認罪可減刑多少?
被告人在最早階段承認兩項控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每項33個月因此減至22個月,但總刑期仍按整體罪責定為30個月。
Q.兩宗不同入屋犯法會否分期執行?
兩項罪行發生於不同時間、地點並涉及不同受害人,原則上應分期執行;本案第二項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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