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成案 DCCC1707/2025

利用職務出售公司貨物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認罪後因違反信任盜竊判囚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10/8/2026[2026] HKDC 14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國成在麗昇鋁架有限公司任職約20年,擔任貨倉工頭,負責鋁零件貨倉運作。老闆只授權他出售廢棄鋁零件,並要求提供老闆個人賬戶作收款賬戶。2024年1月29日至10月29日期間,被告人卻指示司機把公司鋁零件運往中氏回收場,分78次出售共160,054公斤,所得1,926,352.20元直接由他收取,老闆沒有收到款項。老闆巡查發現大量零件失蹤後報警。被告人被捕時承認犯案,並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盜竊罪 (theft) 的定罪及量刑。被告人承認控罪,爭議主要集中於涉款近200萬元、長期利用僱主信任及多次犯案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初犯、認罪、經濟困難和妻子患病等因素是否足以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量刑指引,認定涉款100萬至300萬元屬第三組,量刑基準為三年至五年。量刑起點不能以涉款作嚴格算術計算,還須考慮被告人獲授予的信任程度、犯案期間、手法、次數及金額。被告人掌管貨倉,利用約20年僱傭關係建立的信任,在約9個月內分78次出售公司財物,故整體量刑起點為45個月。其經濟困難及妻病缺乏可靠證明,且理財困難通常不是減刑理由;認罪則獲三分之一扣減,判監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依循R v Clark (1998) 2 Cr App R 137,就違反誠信盜竊制定五級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修訂第二、三組基準,第三組改為三年至五年,本案據此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盜竊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命令監禁30個月。判決由嚴舜儀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涉及僱主財物的違反誠信盜竊,量刑不只取決於金額,也重視受託程度、犯案時間及次數。經濟壓力若欠缺證據,通常不構成減刑因素;及早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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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公司職務出售貨物會被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款、受託程度、犯案時間及次數。本案被告利用貨倉職務分78次出售公司鋁零件,涉款近200萬元,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30個月。

Q.經濟困難和妻子患病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提出求情,但須有可信證據支持。本案未有提供妻子病情及醫療費用證明,法庭亦不接納理財不善及經濟原因為減刑理由。

Q.認罪對盜竊刑期有何影響?
A.

本案法庭認為被告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原定量刑起點為45個月,扣減後判處監禁30個月,並無其他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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