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珏烽案 DCCC1019/2024

債務糾紛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個月
認罪後判監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0/8/2026[2026] HKDC 14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珏烽(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王珏烽與傷者X曾合作經營物流生意,因約港幣20萬元的損失及還款問題發生爭執。2024年3月21日凌晨,二人在荃灣一間劏房內商討還款時,第二被告人因X不願還款而用拳頭擊打X左臂兩下,並以電剪剃去X的頭髮。警方到場後發現X頭髮被剃去及左上臂有瘀傷,並在單位內檢獲電剪及頭髮。X其後接受醫院診治。第二被告人原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後經控辯雙方認罪協商,改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的刑罰。法院須評估傷勢輕微、沒有使用武器及沒有預謀等因素,並考慮以電剪剃髮是否具有羞辱及警告性質。辯方以債務糾紛、一時衝動、傷勢不重及認罪求情;控方接納較低控罪及認罪協商。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及整體量刑原則,認為拳擊造成的瘀傷雖然不嚴重,且沒有使用武器或顯示預謀,但被告以電剪強行剃去X的頭髮,侵犯身體自主,並帶有羞辱及貶損自尊的成分。金錢糾紛或債務追討不能為暴力及羞辱行為提供開脫。法院考慮被告的角色、實際傷勢、非預謀性及沒有使用武器,定監禁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在最早合理機會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以及認罪扣減和按案情整體量刑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監禁四個月。刑期由六個月量刑起點,因最早合理機會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後得出。

判決啟示

即使暴力源於債務或投資糾紛,債權人亦不得以暴力或羞辱方式自行追討。強行剃髮可增加行為的嚴重性。被告過往有多項刑事定罪,但因沒有同類紀錄,法院未視為同類重犯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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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債務糾紛拳打他人會被判刑嗎?
A.

會。法院認為債務糾紛不能合理化暴力行為;本案被告拳打X並剃去其頭髮,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後被判監禁四個月。

Q.強行剃去他人頭髮會令襲擊罪更嚴重嗎?
A.

會。法院認為強行剃髮侵犯身體自主,並帶有羞辱及警告性質,增加案件嚴重性;本案因此以六個月作量刑起點。

Q.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本案被告在最早合理機會正式認罪,法院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將六個月量刑起點減至四個月;這是本案實際採用的扣減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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