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建豪案 DCCC1794/2025
利用職務盜取公司款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翟建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自2012年起受僱於捷迅(香港)有限公司任物流部文員,負責安排運輸、申請外判司機代墊費及處理康舒科技公司(ACBEL)的帳目。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重複使用司機單據,製作155宗虛假代墊費申請及66張虛假折讓單,取得公司現金港幣263,260.80元並用於家庭開支。公司調查後,被告人承認犯案,曾作部分賠償,但未能清還餘款。案件由首次拘捕至正式起訴相隔約九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 (theft):被告人利用受信任職務及公司制度,長期製作虛假文件並侵吞款項,應以何種量刑起點處理。辯方承認罪行及案情,主張認罪、坦白、部分賠償、無案底及檢控延誤應獲扣減;控方則依案情及判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違反誠信盜竊的刑罰須按金額、職務、信任程度、犯案持續時間、手法、對受害人的影響及被告背景整體評估。涉款約263,260元通常落在監禁兩年至三年的基準範圍,但本案持續近兩年、涉及大量虛假文件及掩飾行為,故將起點上調至30個月。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20個月。檢控延誤只有在具特殊情況時方可減刑;本案九年延誤造成一定壓力,法庭酌情再扣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9條規定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十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提供違反誠信盜竊的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政恩列明金額以外的量刑因素;HKSAR v Chiu Chi Wing說明檢控延誤的減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並被判罪成。法庭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10個月,再因長期檢控延誤扣減2個月,最終判處監禁1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僱員利用職務及內部制度反覆侵吞款項,即使金額未達極高水平,持續犯案、虛假文件及嚴重破壞信任仍可令量刑起點上調。長期檢控延誤並非當然減刑理由,須視乎延誤原因及被告實際承受的影響。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僱員利用職務盜取公司款項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涉款、犯案時間、職務信任及掩飾手法。本案被告盜取263,260.80元並持續近兩年,最終判處監禁18個月。
Q.認罪可否大幅減少盜竊刑期?
適時認罪通常可獲扣減刑期,但仍須先按罪行嚴重程度確定起點。本案量刑起點為30個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0個月。
Q.檢控拖延九年是否一定可以減刑?
檢控延誤並非必然減刑;須考慮延誤原因及被告承受的影響。本案法庭認為延誤造成一定壓力,酌情扣減兩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