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仲威案 DCCC1481/2025
持鐵通襲擊他人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仲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仲威與事主譚偉忠同在上水新鮮食品分發中心工作,兩人過往沒有積怨。2025年4月20日,被告人因記起事主早前及當日曾在其耳邊高聲叫喊和取笑,突然取起一支約70厘米長的鐵通,先後多次擊打事主頭部,直至倉務員將兩人分開。事主遭受眉部裂傷、眼眶骨折、面部腫脹及其他傷勢,並須住院治理。被告人其後自首,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包括襲擊是否具預謀、武器及攻擊部位、傷勢、案發地點、被告人的暴力前科、挑釁及一時衝動因素,以及認罪、自首和悔意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上訴法庭的判例,認定有意圖而傷人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量刑須反映阻嚇及暴力行為的嚴重性。雖然本案沒有預謀,並涉及被告人受嘲弄後一時失控,但他以鐵通反覆擊打事主頭部,造成眼眶骨折及裂傷,且有暴力前科,故須判處即時監禁。法庭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自首及悔意酌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是控罪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指出本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及HKSAR v Chan Chun Tat列出量刑因素並強調阻嚇性。律政司司長對唐健帮重申本罪可能造成致命後果。未經上訴法庭確認的區域法院案例參考價值有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判處監禁12個月。刑期由21個月量刑起點,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及自首所獲兩個月減刑後確定。
判決啟示
本罪沒有必然的三年最低刑期,刑期須按個案事實及背景評估。即使傷勢最終沒有永久後遺症,以鐵通攻擊頭部及被告有暴力前科,仍足以支持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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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鐵通擊打他人頭部會判囚多久?
有意圖而傷人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本案被告用鐵通多次擊打事主頭部,法庭最後判處監禁十二個月。
Q.沒有預謀及受到嘲弄,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沒有預謀及情緒受挑動可屬減刑因素,但法庭仍會考慮武器、攻擊部位、傷勢及前科。本案即使屬一時衝動,仍判處即時監禁。
Q.認罪和自首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本案法庭先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自首及悔意減兩個月,最終刑期為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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