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朱嘉傑 CACC284/2019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 Kar-keet (朱嘉傑)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 VP、Zervos JA
案情摘要
上訴人朱嘉傑與Tang Wai Keung一同被控販運危險藥物。2017年7月6日,警方在元朗一所房屋內發現多袋可卡因及包裝器具,包括透明密實袋和電子磅;毒品含有3,146.03克可卡因,街值約4,387,687港元。現場亦有加工製造霹靂可卡因的跡象。Tang承認控罪,上訴人則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成。原審依據當時適用的指引判處監禁25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刑罰上訴 (sentence appeal) 的唯一爭議,是上訴人是否有權按照修訂後的可卡因販運量刑指引重新判刑,以及包裝器具是否顯示其罪責較高。上訴人主張應按新指引減刑;答辯方則主張其參與包裝及分銷毒品,應提高刑責。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依據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的修訂指引,並按照HKSAR v Lam Man Tak所確立的適用日期原則,認定上訴人在2019年判刑時仍屬「制度內」,有權受惠於新指引。3,146.03克可卡因的算術起點為監禁21年11個月。考慮毒品數量及包裝、加工器具,法庭依HKSAR v Islam Azharul認定上訴人罪責增加,將起點調高至22年6個月。然而,上訴人在服刑期間修讀大學課程並積極改過,屬特殊情況,可作為其後行為的減刑因素,故最後判處監禁22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確立修訂可卡因量刑指引;HKSAR v Lam Man Tak [2026] 2 HKLRD 199說明2018年9月18日後及判刑時仍在制度內者可受惠;HKSAR v Islam Azharul [2020] 1 HKLRD 644支持以包裝及分銷參與提高罪責。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法庭撤銷原判25年監禁,改判監禁22年。該判刑取代原有刑罰,並無另行說明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修訂量刑指引可適用於判刑時仍在刑事制度內的案件。法庭亦罕見地將被告犯罪後在獄中的持續進修及改過行為,視為特殊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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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大量可卡因通常會判囚多久?
修訂指引下,3,146.03克可卡因的算術起點為21年11個月;考慮包裝及分銷參與後提高至22年6個月,本案最終判監22年。
Q.判刑後量刑指引修訂,可否要求重新判刑?
若被告在相關日期及判刑時仍屬刑事制度內,修訂指引可能適用。本案上訴人於2019年判刑,法庭因此准許按新指引重新判刑。
Q.在獄中讀大學能否作為減刑理由?
持續進修及改過通常須有特殊情況才具減刑作用。本案法庭認為上訴人的大學學習及重建生活努力屬特殊減刑因素,將刑期減至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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