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ok Chai-chun HCCC159/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0年1個月
兩項販毒罪同期監禁十年一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Recorder Maggie Wong, SC18/11/2024[2024] HKCFI 356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wok Chai-chu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ecorder Maggie Wong, SC

案情摘要

被告Kwok Chai-chun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案件由裁判法院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2年7月8日,他在旺角一個短期租用的單位內及單位外,與身份不明人士共同管有並販運含有合共390.6克可卡因的物質。警方截查他時,在其攜帶的袋內發現可卡因及多條鎖匙;搜查單位則發現更多可卡因、非那西丁、電子磅及大量包裝袋。被告表示因欠債而替他人運送毒品,並承認曾多次處理及分發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應如何量刑,包括兩項罪行的毒品數量應否合併計算、被告作為運送者及儲存者的參與程度,以及及早認罪、個人財政困難和悔意應獲多少減刑。控方依據數量及參與程度主張嚴厲刑罰;辯方則請求考慮被告角色較低、認罪及個人背景。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六步量刑方法 (six-step sentencing approach)。兩項罪行發生於同日且毒品來源及情況相連,故按照Wan Lau Mei,應以合計390.6克可卡因確定整體起點,並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依R v Lau Tak Ming,200至400克可卡因的量刑幅度為12至15年;按數學計算起點為14年10個月。被告不僅運送毒品,亦租用單位、聯絡他人、包裝及安排分發,屬高度參與的運送者及儲存者,增加4個月至15年2個月。個人困難通常作用有限,但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定為10年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確立販運案件的六步量刑方法,並限制一般個人背景的減刑作用。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HKCA 150及[2024] HKLRD 1186同樣說明量刑方法。HKSAR v Wan Lau Mei [2014] 4 HKC 75支持同日不同地點毒品數量合併並同期執行。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提供可卡因數量的量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判處監禁10年1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最終刑期為10年1個月。法庭接納其及早認罪並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同日且互有關聯的多項毒品罪行,可按總毒品含量確定單一整體起點,再命令刑期同期執行。即使被告自稱只是運送者,若同時負責租用儲存地點、包裝及分發,參與程度仍可提高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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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390克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A.

法庭以合共390.6克可卡因及被告的參與程度作為量刑基礎,起點為十五年二個月;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十年一個月監禁。

Q.兩項同日販毒罪的毒品數量會合併計算嗎?
A.

如兩項罪行的毒品明顯互有關聯,法庭可合併數量確定整體起點,再命令刑期同期執行。本案兩項罪行因此按390.6克合併計算。

Q.只是替人送毒品會否減輕刑責?
A.

運送者的角色並非必然導致較低刑責;法庭會考慮是否另有租用儲存地點、包裝及分發毒品等行為。本案被告高度參與,起點因而增加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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