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所內襲擊在囚人士是否有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紹輝及其他人 DCCC1096/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紹輝 (第二被告人) 李梓睿 (第三被告人) 李宇軒 (第五被告人) 林承蔚 (第六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壁屋懲教所內一宗在囚人士趙俙迪(PW2)被襲擊的案件。控方指控第二被告人郭紹輝(D2)身為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包括縱容下屬及其他在囚人士襲擊PW2,並未有履行職責及匯報事件。第三被告人李梓睿(D3)、第五被告人李宇軒(D5)及第六被告人林承蔚(D6)則被控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指他們參與襲擊PW2,導致其肛門受傷。D1及D4已承認控罪,本審訊僅針對D2、D3、D5及D6。PW2作供指D1帶領D3至D6及他離開活動室後,D1以木棍插入其肛門,D3及D4制服他,D5及D6則在旁站崗及協助傳遞木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第三被告人、第五被告人及第六被告人是否曾共同參與襲擊受害人PW2,導致其身體受嚴重傷害。第二被告人是否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包括容許在囚人士玩遊戲、閘門長時間開啟、容許傳遞木棍、縱容在囚人士聚集攀爬,以及沒有舉報下屬干犯刑事罪行。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PW2的證供,認為其證言可信,雖受襲後暈眩,但對D3、D5及D6在場及位置的描述與閉路電視片段吻合。法官裁定D3在狹窄空間內控制PW2手臂,且無反證,故認定D3參與襲擊。D6被閉路電視拍到取出木棍並帶入樓梯間,其行為明顯是配合襲擊,故亦認定D6參與。然而,D5雖在場站崗,但缺乏其他實際證據證明其參與襲擊的具體行動,故控方未能證明D5有罪。就D2的公職不當行為控罪,法官認為D2容許玩遊戲、閘門開啟等行為雖有疏忽,但並非蓄意或嚴重失當。至於沒有舉報下屬,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D2必然知情或包庇,且D2的證供雖不盡不實,但PW3及PW10的證供亦有疑點,未能排除D2曾匯報的可能性。因此,控方未能證明D2的行為構成公職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終審法院在 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 及 HKSAR v Tsang Yam Kuen, Donald (2019) 22 HKCFAR 176 兩案中確立的「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五項控罪元素,作為判斷第二被告人控罪的法律基礎。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三被告人李梓睿及第六被告人林承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第五被告人李宇軒「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第二被告人郭紹輝「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判斷公職人員「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時,必須證明其行為是「故意」且「嚴重而非微不足道」的失當。即使存在疏忽,若非故意,則難以構成此罪。同時,法庭在評估證供時,會考慮證人的誠信及是否有其他證據支持或推翻其證言,即使證供有矛盾,亦會綜合所有證據作出判斷。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囚人士在懲教所內被襲擊,其他在場人士是否需要負責?
法庭會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證人證供及現場環境,判斷在場人士是否曾參與或協助襲擊。本案中,D3及D6因有證據顯示其參與而被判罪名成立。
Q.懲教人員未能阻止在囚人士之間的襲擊,是否構成公職不當行為?
懲教人員的行為必須是「故意」且「嚴重而非微不足道」的失當,才構成公職不當行為。本案中,D2雖有疏忽,但控方未能證明其故意或嚴重失當,故罪名不成立。
Q.在囚人士被襲擊後,其證供的可信性如何評估?
法庭會仔細審視受害人的證供,即使受襲後可能因驚慌或暈眩而記不清細節,若其主要陳述與其他證據吻合,仍可被視為可信。本案中,PW2的證供被法庭接納。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