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未列艙單香煙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德明 DCCC899/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德明 及 劉建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2025年3月3日,水警在香港水域截停一艘漁船,發現兩名被告梁德明(D1)和劉建中(D2)在船上。D1為舵手,D2為船上「打雜」。船上載有10,878,400支未列艙單香煙,估計價值港幣4,921萬餘元,潛在稅項港幣3,596萬餘元。D1警誡下承認從珠海出發,在公海裝載香煙,並將獲得人民幣16,000元報酬。D2則稱受D1邀請上船「打雜」,報酬人民幣7,000元,並在搬運貨物時才發現是香煙。兩名被告均承認「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兩名被告「輸入未列艙單貨物」(Importing unmanifested cargoes)罪的量刑。控方認為D1是主要參與者,明知故犯。D1辯稱他最初不知道貨物是香煙,只是「嚴重疏忽」,並引用案例要求以監禁3年為量刑基準。D2則強調其角色被動及次要,在搬運時才知是香煙,對香港法律缺乏認知,要求較低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D1在接受運貨工作時已清楚知道貨物是香煙,且目的為逃稅,屬明知走私。法官不接納D1警誡供詞中「不知情」的說法,認為環境證供支持D1明知故犯,並指出D1作為舵手是主要參與者,且有詳細計劃。對於D2,法官認為其「不知情」說法有可能真實,給予疑點利益,但D2仍清楚知道運載貨物未列艙單。法官參考多宗案例,並考慮本案貨物價值及潛在稅項的龐大,裁定D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5個月,D2為監禁3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協助量刑: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 (CACC228/2012):涉及銀磚走私,原審法官接納被告非明知故犯,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上訴庭認同。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CACC227/2019):涉及金塊走私,被告明知故犯,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半。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刘维奇及另外三人 (DCCC687/2025, [2026] HKDC 152)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仕志及另外四人 (DCCC459/2025, [2026] HKDC 530):兩宗區域法院案件,涉及船隻輸入未列艙單香煙,被告非明知故犯,量刑起點均為監禁3年。
- HKSAR v Tam Wai Pio (CACC32/1998, [1998] 2 HKLRD 949):涉及未列艙單香煙,被告明知故犯,總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法官認為該案嚴重性較本案低。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裁定「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名成立。D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5個月,因及時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判處監禁30個月。D2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9個月,因及時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再因其兒子出生等因素酌情減刑一個月,判處監禁2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中,被告是否「明知故犯」對量刑起點的重大影響。法官明確指出,即使被告否認明知,法庭仍可根據環境證供作出推論。此外,本案亦顯示了在考慮減刑因素時,家庭狀況(如初生嬰兒)可能對刑期有輕微影響,但認罪減刑仍是主要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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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的最高刑罰是什麼?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18(1)(a)(ii)條,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Q.被告是否知道貨物是香煙,對量刑有何影響?
法庭會根據環境證供判斷被告是否「明知故犯」。若明知故犯,量刑起點會顯著提高,如本案D1被裁定明知故犯,量刑起點為45個月。
Q.認罪對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的刑期有何影響?
及時認罪是重要的減刑因素,通常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如本案兩名被告均因此獲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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