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圖傷人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榮 DCCC1411/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4個月
被告因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監禁3年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3/7/2026[2026] HKDC 12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姚勳智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2024年7月27日晚上,被告周子榮在深水埗北河街行人隧道外,突然持廚師刀襲擊正在飲啤酒的石先生頭部。被告逃跑時,李先生試圖制止,被告再拔出另一把廚師刀砍傷李先生的嘴唇和左臂。警方循血跡拘捕被告。兩名受害人均因傷勢送院治療,石先生頭皮有18厘米割傷,李先生下唇至下巴有6厘米撕裂,手肘有7厘米撕裂。被告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的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進行量刑。控方指出被告有預謀使用致命武器,且有多次暴力犯罪前科。辯方則強調被告案發前曾受挑釁及襲擊,且有精神健康問題及藥物影響,並已認罪及表達悔意,請求法庭輕判。

判決理由

法官姚勳智在判刑時考慮了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指出此類罪行一般判處3至12年監禁。法官認為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有預謀地購買刀具返回現場施襲、在公眾地方犯案、受害人傷勢嚴重,以及被告有多次暴力犯罪前科。然而,法官亦考慮到被告案發前曾受挑釁及襲擊,其精神狀況及受藥物影響,並因認罪而獲得減刑。最終,法官對兩項控罪分別設定量刑起點,並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兩名受害人及案發情節的獨立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確立量刑原則: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201:上訴法院指出有意圖傷人罪並無量刑指引,3年並非最低判刑。
  • 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 [2011] 1 HKLRD 1078:提及此類控罪刑罰多由3年至12年監禁不等。
  •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上訴庭臚列多項加刑因素。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偉 DCCC 1061/2014:臚列多宗類同及相關案例以供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周子榮被判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3年;第二項控罪判處監禁32個月。其中第二項控罪的4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總共判處監禁3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並重申了在量刑時需全面考慮加刑及減刑因素。儘管被告曾受挑釁,但其離開現場後再持刀返回施襲的行為被視為預謀,構成重要的加刑因素。同時,被告的精神狀況及藥物影響亦被納入減刑考量。判決亦顯示,即使在同一事件中,涉及不同受害人的罪行仍可能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其獨立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範圍是多久?
A.

根據案例,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刑罰一般可在3年至12年監禁之間。本案被告被判監禁3年4個月。

Q.受挑釁後傷人會如何影響判刑?
A.

即使被告曾受挑釁及襲擊,若其離開現場後再持刀返回施襲,此行為仍可能被視為預謀,構成加刑因素。但法庭會將受挑釁納入減刑考量。本案被告因此獲得3個月的減刑。

Q.精神狀況和藥物影響對傷人罪的判刑有何影響?
A.

被告的精神狀況及可能受藥物影響,會被法庭納入減刑考量。本案中,被告因精神狀況及藥物影響獲得3個月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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