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駕駛導致死亡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小明 DCCC575/2025

非監禁判刑 ·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罰款港幣3,000元
不小心駕駛致死,判社服停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3/7/2026[2026] HKDC 119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小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高偉雄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2024年8月19日,被告人張小明駕駛輕型貨車VW6423在安邦路行駛時,撞到正在橫過馬路的死者,導致死者於數日後死亡。案發地點為彎位路段,限速每小時50公里,被告人當時車速介乎24至28公里。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 及其他三項與車輛狀況有關的控罪。驗車報告顯示VW6423存在多項缺陷,包括未固定金屬板、安裝非法視像顯示器及儀表板上物件阻礙視線。被告人有兩次非交通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但沒有交通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被告人承認的不小心駕駛罪判刑,尤其是在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下。控辯雙方就量刑起點、是否應判處即時監禁以及社會服務令的適用性進行了辯論。辯方強調被告人當時車速低於限制、視線受阻且死者橫過馬路的位置並非指定過路處,並引用案例主張非即時監禁刑罰。控方則強調不小心駕駛導致死亡的嚴重後果,以及法庭阻嚇不負責任駕駛者的責任。

判決理由

法庭在判刑時考慮了不小心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嚴重性,並參考了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施森 ([2014] 5 HKLRD 640)、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 及律政司司長訴 Ip Wai Ho Micky ([2025] HKCA 352) 等案例中的量刑原則。法庭強調,儘管罪責程度是量刑首要考慮,但造成的後果亦屬相關量刑因素。法庭接納辯方關於被告人視線受阻及反應時間有限的論點,認為本案案情並非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考慮到被告人的悔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正面內容,以及社會服務令兼具懲罰與更新的性質,法庭最終採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律政司司長訴施森 [2014] 5 HKLRD 640:上訴庭強調交通意外罪行判罰的困難性,以及法庭阻嚇不負責任駕駛者的責任,並指出判刑時須考慮死者傷重死亡的因素。
  • 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上訴庭指出處理不小心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判刑時,罪責程度是量刑的首要考慮,但造成的後果亦屬相關量刑因素。
  • HKSAR v. Ng Siu Bun [2020] 1 HKLRD 553:涉及不小心駕駛導致死亡的案例,其中一名被告被判社會服務令。
  • 律政司司長訴 Ip Wai Ho Micky [2025] HKCA 352:上訴庭重申防止人命傷亡是所有駕駛罪行的核心政策目的,並認為判罰不小心駕駛應考慮罪行導致傷亡的實際後果。
  • 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 [2018] 2 HKLRD 657:上訴庭強調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有懲罰和更新的元素,並非輕刑。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就控罪一(不小心駕駛)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就控罪二至四(使用車輛而其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使用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使用在設計及構造上不能令駕駛人在控制該車輛時,無論何時均可完全看到汽車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況的汽車),每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元,總罰款港幣3,000元。

判決啟示

本案判決重申了不小心駕駛導致死亡案件中,法庭在量刑時需平衡罪責程度與實際後果。儘管導致死亡,但若被告人罪責程度非最嚴重,且有悔意並獲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評價,社會服務令仍可作為合適的判刑選項。判決亦強調了社會服務令的懲罰和更新雙重作用,以及其補救社會的價值。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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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不小心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會被判處監禁嗎?
A.

不一定。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嚴重性、被告人的罪責程度、悔意及其他量刑因素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被判社會服務令而非即時監禁。

Q.社會服務令算是輕的刑罰嗎?
A.

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一案中強調,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有懲罰和更新的元素,因此本身並不是一項輕的刑罰。本案法庭亦採納了此觀點。

Q.駕駛時視線受阻會影響不小心駕駛的判刑嗎?
A.

會。本案法庭接納辯方所指被告人視線受阻,導致未能適時作出反應,並認為這使本案案情並非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影響了最終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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