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衝動傷人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新道 DCCC415/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新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姚勳智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林新道於2024年5月14日,在新界青衣長宏邨宏心樓外的公園,手持一個圓形硬物襲擊受害人葉建忠的頭部,導致其前額有2厘米裂傷並已縫合。被告與受害人自2014年至2021年相識。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罪。被告過往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因行劫於1987年被判監18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有意圖而傷人」罪行進行量刑。控方未有特別提出論點。辯方求情指出,被告因與受害人口角,一時激動下以手提電話襲擊對方,並非預謀犯案。辯方強調被告已及早認罪,有悔意,且受害人傷勢不嚴重,所用武器亦非致命。辯方援引案例指出此罪行並無量刑指引,刑期可由3年至12年不等,但3年並非最低起點,並請求法庭輕判。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分析量刑時,考慮到「有意圖而傷人」罪行屬嚴重罪行,一般量刑起點為3至12年監禁,但強調3年並非最低起點,需視乎案情。法官參考了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an Chun Tat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迪倫案中提出的量刑因素。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並非預謀犯案,而是因口角一時衝動,隨手拿起電話襲擊受害人。儘管襲擊頭部可能造成致命傷害,但幸運地未造成永久傷害。綜合考慮所有案情,法官採納2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考慮被告的背景及求情因素後,最終判處1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協助量刑分析: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CAAR 12/2007: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行刑期由3年至12年不等,但並非量刑指引。
- HKSAR v Wong Luk Sau CACC 2/2012:指出3年不一定是最低刑期起點。
-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提供了相關判刑時可考慮的量刑因素。
- HKSAR v Ng Tak Po DCCC 566/2017:被告因嘲諷襲擊致受害人頭皮裂傷,法官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麥耀森 DCCC 1061/2025:被告用刀刺傷受害人胸口,法院亦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林新道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處監禁18個月。法官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悔意、傷勢不嚴重以及非預謀犯案等因素,從2年半的量刑起點下調至最終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行雖嚴重,但量刑起點並非一成不變,法庭會根據具體案情,如是否預謀、所用武器、傷勢嚴重程度及被告悔意等因素,靈活調整刑期。即使是隨手拾起的物品,若用於襲擊頭部,仍可構成嚴重罪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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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罪行一般量刑起點為3至12年監禁,但3年並非最低起點,需視乎實際案情而定。
Q.一時衝動傷人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是否預謀、所用武器、傷勢嚴重程度及被告悔意等因素。本案被告因一時衝動以電話傷人,最終判處監禁18個月。
Q.用手提電話襲擊他人頭部會被視為嚴重罪行嗎?
即使是隨手拾起的物品,若用於襲擊頭部,可能造成致命傷害,仍可構成嚴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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