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案 DCCC693/2023
侵犯兒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偉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並同意案情撮要,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發於2013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約53至55歲,受害人則約6至8歲,並由被告人受託照顧。一天晚上,單位內只有兩人,被告人以帶受害人到花市為條件,脫下衣物,觸摸其陰部,並以陽具磨擦其陰部外圍及射精。受害人感到刺痛不適,事件多年後仍造成嚴重心理創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的刑罰如何訂定,包括行為的猥褻程度、受害人的年齡、信任關係、心理傷害及延遲報案等因素。控方強調案件嚴重及兒童性侵的阻嚇需要;辯方則依賴單一事件、沒有使用暴力、認罪、悔意、年老及沒有刑事紀錄求取輕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猥褻侵犯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ong Yun Chiu所確立的量刑原則,涉及兒童的性侵犯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以保護兒童、表達社會譴責及反映受害人的傷害。本案中,被告人與受害人年齡差距達47年,並濫用照顧者信任,以花市作利誘,直接以陽具接觸受害人陰部,且造成長期心理創傷。單以案情計算,量刑起點約為四年;但考慮被告人年逾60歲、無刑事紀錄及事隔約十年,調低至三年半。被告人於初次答辯認罪,獲三分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確立兒童性侵犯案件須重視保護兒童、阻嚇及反映社會憎惡。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的類似案件以監禁五年為量刑起點;本案因情節稍輕,法庭以四年作比較基準,並進一步調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認罪後被判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成。法庭以監禁三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監禁2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照顧者對兒童作出性侵犯會構成嚴重加刑因素,即使只有一次及沒有使用暴力,直接以陽具接觸兒童仍可導致較高量刑起點。事隔多年、年老及清白紀錄只能作有限度扣減,不能抵銷長期心理傷害及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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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照顧者侵犯兒童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照顧者破壞信任並直接以陽具接觸兒童,案件屬嚴重性侵。雖然被告認罪、年老且無案底,最終仍被判監禁28個月。
Q.沒有使用暴力的兒童性侵犯會否判監?
法庭指出,沒有使用暴力不會消除案件的嚴重性;直接以陽具接觸兒童及造成長期心理創傷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被告被判監禁28個月。
Q.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本案法庭先以監禁三年半作量刑起點,再因被告於初次答辯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由42個月減至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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