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及無牌駕駛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Chun-pan DCCC259/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被告盜竊判囚,並釘牌。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22/6/2026[2026] HKDC 11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Chun-p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嘉欣暫委法官 (H.H. Judge 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CHAN Chun-pan承認9項盜竊/駕駛相關罪行及2項毒品相關罪行。他涉及五宗事件,包括盜竊兩輛電單車(其中一輛被拆卸部分零件,另一輛損壞)、一個行李箱、兩個頭盔及一個儲物箱。被告在沒有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電單車。他亦被發現在其身上管有冰毒(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及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sildenafil)。被告曾有多次類似定罪記錄,包括盜竊電單車、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及管有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所犯的11項罪行進行量刑,包括盜竊、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毒藥。法庭需考慮被告的認罪、過往定罪記錄、犯罪情節(例如電單車被拆卸或損壞、無牌駕駛對公眾的潛在危險)以及整體量刑原則,以確定適當的監禁刑期及駕駛資格取消期限。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被告的認罪,並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對於盜竊電單車,法官以2.5年監禁為起點,考慮到被告有類似前科及在三週內盜竊兩輛電單車屬加重情節。對於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法官考慮到被告有類似前科及對道路使用者的危險性,分別以15週及9個月監禁為起點。管有危險藥物方面,因被告有多次類似定罪記錄,法官將起點刑期從12個月提高至15個月。法官應用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將所有罪行的總起點刑期定為4年,經認罪扣減後為32個月。此外,法官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69(1)條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香港法例第272章)第4(2)(a)條,對相關罪行施加駕駛資格取消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判例作為量刑參考:

  • HKSAR v Yu Chi-chiu [2017] 1 HKLRD 400:用於確定盜竊罪的量刑起點。
  • HKSAR v Fung Ka Wai Roger [2026] HKCA 979:用於確定駕駛資格取消期限的長度。
  • HKSAR v Wong Mun Ming [2016] 1 HKLRD 1057:亦用於確定駕駛資格取消期限的長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總監禁刑期32個月。對於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的罪行,法庭命令被告被取消駕駛資格,其中兩項罪行各為期3年,另外兩項罪行各為期2年。所有駕駛資格取消令同期執行,由定罪日期起生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對屢次犯案者的量刑原則,特別是在有類似前科的情況下,法庭會提高量刑起點。同時,法庭在處理多項罪行時,會應用整體性原則,確保最終刑期合理且相稱。駕駛相關罪行(如無牌駕駛和沒有第三者保險)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法庭會施加嚴厲的駕駛資格取消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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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盜竊電單車通常會判處多久監禁?
A.

本案中,法庭以2.5年監禁作為盜竊電單車的量刑起點,但會根據案件情節(如是否有類似前科、是否損壞車輛)調整。被告因認罪獲減刑至20個月。

Q.無牌駕駛和沒有第三者保險會如何判罰?
A.

本案中,無牌駕駛的量刑起點為15週監禁,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的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被告因認罪獲減刑,並被取消駕駛資格。

Q.管有危險藥物(冰毒)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A.

本案中,被告管有1.08克冰毒,因其有多次類似定罪記錄,法庭將量刑起點從12個月提高至15個月監禁。被告因認罪獲減刑至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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