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耀輝案 DCCC162/2024
經營煙窟及販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殷耀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殷耀輝承認一項經營煙窟罪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2023年8月8日,警方持搜查令進入旺角一個約600平方呎的單位,發現被告及另外九人在內。單位內有海洛英、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及咪達唑侖,並有吸食工具、電子磅、價目表及售毒得益。被告承認負責讓客人進入、招待客人及向客人售賣毒品。涉案毒品總市值約港幣7,140.81元。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經營煙窟罪及販運多種危險藥物罪應如何量刑。法庭須評估煙窟規模、毒品種類及數量、被告角色、認罪折扣與總刑期原則。辯方提出被告受人招攬、只工作一天、患有精神分裂病及有吸毒習慣;控方則依案情主張相應刑責。
判決理由
對經營煙窟罪,法庭考慮場所規模、在場人數、毒品及吸食工具,參考相關上訴案例,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對販運多種危險藥物罪,法庭採用綜合方式,而非簡單累加各種毒品的刑期;以毒性較強的甲基苯丙胺為基礎,再按其他毒品數量調整,並以謬誤、換算及比例三項檢測核對結果。由於被告能供應四種毒品,市場較廣屬加刑因素,認罪後刑期為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就經營煙窟罪參考 HKSAR v Cheung Chi Fai Alex、HKSAR v Wong Chi Ying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林喬。販毒量刑則參考 AG v Pedro Nel Rojas、R v Lau Tak Ming、HKSAR v Tam Yi Chun、HKSAR v Yip Wai Yin、Islam SM Majharul 及 HKSAR v Chan Yuk Leong,確立多種毒品採綜合計算及三項檢測的方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監。經營煙窟罪判監16個月;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35個月,其中26個月與首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多種危險藥物同時販運時,法庭可採綜合方式量刑,避免機械式累加造成不相稱刑期。被告可供應較多種類毒品及因此接觸更廣市場,可能構成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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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營煙窟通常會判囚多久?
本案法庭考慮煙窟規模、在場人數、毒品及吸食工具後,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經營煙窟罪判監16個月。
Q.同時販運幾種毒品會如何量刑?
法庭可採綜合方式,以毒性較強的毒品為基礎,再按其他毒品調整,並以不同檢測核對。本案販運罪認罪後判監35個月。
Q.兩項毒品罪行的刑期會全部分期執行嗎?
法庭須考慮總刑期原則及罪行性質。本案販運罪35個月中只有26個月與經營煙窟罪的1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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