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hek Po-sin HCCC116/2023

受僱運送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三個月
販毒罪判處監禁四年三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Kwok J14/11/2024[2024] HKCFI 367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Shek Po-s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Kwok J

案情摘要

被告 Shek Po-sin 因於2021年6月1日在油麻地佐敦道攜帶毒品而被控販運危險藥物,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134章第4(1)(a)及(3)條。警方在其肩袋內搜出含0.36克氯胺酮及共10.66克甲基安非他明的毒品,另有多個包裝袋。被告最初稱毒品供自用,後承認販運,並表示受毒販指示運送,以換取毒品及金錢。她有過往販毒及藏毒紀錄,並有長期多種物質濫用及精神健康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被告作為運送者的角色及責任程度、同時涉及兩種毒品的處理方式,以及認罪、供自用、精神健康和過往紀錄等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控方依循相關量刑指引;辯方要求考慮被告的認罪、成癮、家庭及經濟困難。

判決理由

法官採用六步量刑方法:先評估罪行嚴重程度,再評定角色及責任,確定量刑幅度內的位置,考慮加刑因素、減刑因素,最後審視整體刑期。根據 Herry Jane Yusuph,販毒須重視譴責、阻嚇及懲罰,個人情況通常只屬次要。甲基安非他明10.66克的起點為七年零一個月;氯胺酮數量很少,並以荒謬性、換算及比例測試核對混合毒品刑期後,採用七年總起點。被告屬運送者,沒有因角色加刑;及時認罪及有限度的供自用因素令刑期減少33個月,定為四年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確立販毒六步量刑方法及個人因素原則。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提供氯胺酮指引。HKSAR v Tam Yi Chun CACC 524/2011 提供甲基安非他明指引。Yip Wai Yin [2004] 3 HCCC 367 及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 涉及混合毒品的核對測試及加重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判處其監禁四年三個月,並認為刑期公平、適當及平衡,沒有作出進一步調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是低層運送者,涉及約10.66克甲基安非他明仍會有較高量刑起點。成癮、單親及經濟困難並非例外情況,影響有限;及時認罪則獲實質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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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毒品會被判多久?
A.

法庭以甲基安非他明數量及運送者角色作量刑基礎,並考慮及時認罪等因素,最終判處 Shek Po-sin 監禁四年三個月。

Q.毒品供自己吸食是否可以免除販毒刑責?
A.

被告主張部分毒品供自用,但仍承認販運。法庭認為自用及成癮因素有限,只作輕微減刑考慮,並未免除販毒刑責。

Q.販運氯胺酮和冰毒會如何量刑?
A.

法庭以約10.66克甲基安非他明作主要量刑基礎,並以三項測試核對混合毒品刑期;少量氯胺酮沒有導致加刑,最後判監四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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