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侵犯他人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曉斌 DCCC89/2025

其他 · 勞教中心命令
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6/6/2026[2026] HKDC 85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曉斌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4年1月1日凌晨,在朋友住所的睡房內對事主X進行猥褻侵犯。案發時事主處於半睡半醒狀態,被告無視事主多次以言語及動作表示拒絕,對其進行了一連串升級的性侵行為,包括隔着內褲觸碰陰部、以手指插入陰道、吸啜乳頭及以勃起陽具接觸事主大腿。直至屋內另一人返回,被告才停止行為。被告案發時18歲,現年20歲,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觸犯猥褻侵犯另一人罪(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在考慮被告案發時年僅18歲、初犯及更生前景下,應判處何種形式的刑罰,以平衡懲罰、阻嚇及更生需要。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本案嚴重性不低,涉及違反身體自主及性自主,且被告明知事主不同意仍持續侵犯。雖然被告年輕且初犯,但非羈押式處置不足以反映罪責。法官參考了勞教中心(Detention Centre)、更生中心(Rehabilitation Centre)及教導所(Training Centre)報告,認為被告性格衝動、自制力不足,勞教中心提供的紀律訓練及短期震撼最能平衡懲罰與更生需求。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具體案例,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22(1)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9A條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勞教中心命令(Detention Centre Order)。

判決啟示

法官強調,即使被告年輕且初犯,若性侵行為嚴重且無視受害人拒絕,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羈押式處置。勞教中心被視為平衡年輕犯人懲罰與更生需要的合適選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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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年輕人犯下猥褻侵犯罪,是否一定不會被判監禁?
A.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罪行的嚴重程度、是否涉及暴力或無視受害人拒絕。本案中,法官認為雖然被告年輕且初犯,但因侵犯行為嚴重,必須判處羈押式處置(Detention Centre order),即勞教中心命令。

Q.法庭在判刑時如何考慮被告的年齡和更生需要?
A.

法庭在判刑時須兼顧懲罰、阻嚇及更生。對於年輕犯人,若有更生希望,法庭會選擇最能促進更生且足以反映罪責的處置。本案法官認為勞教中心訓練最能平衡被告的更生需要與懲罰要求。

Q.如果事主多次拒絕,被告繼續侵犯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官明確指出,被告明知事主不同意仍繼續侵犯,是本案嚴重性所在。這種無視受害人意願的行為,令法庭認為必須判處具實質懲罰及阻嚇作用的羈押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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