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及入屋犯法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家楊 DCCC997/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因盜竊及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10/6/2026[2026] HKDC 10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曹家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羅志霖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曹家楊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及二涉及被告於2025年2月25日凌晨在天水圍兩個不同停車場,打破兩輛私家車車窗,盜取車內背囊、行車記錄器及裝修工具。控罪三涉及被告於2025年3月13日凌晨,進入元朗同益街市一個未上鎖的魚檔,盜取現金及一部手提電話。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所有控罪,並表示犯案是因飢餓及經濟困難。被告有多次不誠實罪行定罪紀錄,包括37項盜竊罪及2項入屋犯法罪,且剛於2025年2月12日刑滿獲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的盜竊罪及入屋犯法罪進行量刑。控方強調被告的多次不誠實罪行紀錄,特別是車內盜竊,應提高量刑起點以起阻嚇作用。辯方則指出控罪三的入屋犯法屬機會主義行為,且盜竊財物價值不高,希望法庭能給予刑罰扣減,並考慮將同日發生的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以及整體刑期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多項因素。對於控罪一及二的盜竊罪,雖然被盜財物價值不高,但被告破壞車窗造成額外損失及不便,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鑑於被告是「積犯」,有大量不誠實罪行紀錄,法官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佩枝》一案的原則,將量刑起點由15個月上調至18個月監禁。對於控罪三的入屋犯法罪,法官考慮到被告並非預謀破壞,而是乘機進入未上鎖的店鋪,屬機會主義者,故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家榮》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道明》一案的原則,將量刑起點由30個月下調至21個月監禁。然而,由於被告有多次同類定罪紀錄,且在獲釋後短時間內再犯,法官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一案的原則,將量刑起點上調6個月至27個月。所有控罪均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最終,法官下令控罪一、二的刑期同期執行,並將其中6個月與控罪三的刑期分期執行,以達致整體量刑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3 HKC 848:確立積犯應提高量刑起點以起阻嚇作用的原則。
  •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
  • HKSAR v Cheng Chi Shing [2001] 2 HKLRD 75: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
  •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支持機會主義式入屋犯法可採納較低量刑起點。
  • 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支持機會主義式入屋犯法可採納較低量刑起點。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 & 339/2007:列出加重刑罰的因素,包括犯案人有定罪紀錄(尤其是相同性質的定罪紀錄)或犯案人干犯多個罪項。

裁決與命令

被告曹家楊被判三項控罪成立。控罪一及二(盜竊罪)同期執行,經扣減後判處12個月監禁。控罪三(入屋犯法罪)經扣減後判處18個月監禁。最終法官下令控罪一、二的12個月刑期中,有6個月與控罪三的1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因此,被告就三項控罪共被判監2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對「積犯」在量刑時應提高起點以達阻嚇作用的原則,即使被盜財物價值不高,但若涉及破壞行為,仍會被視為加重情節。同時,對於入屋犯法罪,若屬機會主義而非預謀破壞,可獲較低量刑起點,但若被告有大量同類前科且在短時間內再犯,則會被視為加重因素,導致量刑起點上調。法庭在處理多項控罪時,會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並透過部分同期執行來平衡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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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次犯案的盜竊罪如何判刑?
A.

法庭會將犯案人視為「積犯」,並根據其過往定罪紀錄,特別是同類罪行,提高量刑起點以起阻嚇作用。本案被告因多次盜竊被判監禁。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會受哪些因素影響?
A.

一般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若屬機會主義式犯案,沒有預謀破壞,可獲較低起點;但若有同類前科或短時間內再犯,則會被視為加重因素。本案被告因機會主義式犯案獲較低起點,但因前科被上調。

Q.多項控罪的刑期如何計算?
A.

法庭會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將相關或同日發生的控罪同期執行。對於性質不同或情節嚴重的控罪,則會部分分期執行,以達致一個恰當的總刑期。本案被告的盜竊罪同期執行,並與入屋犯法罪部分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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