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詠傑案 DCCC1285/2023

郵寄大麻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總刑期監禁41個月
販毒罪判監21個月,總刑期為4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14/11/2024[2024] HKDC 193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詠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張詠傑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涉及一件由美國寄出的包裹,內藏2,887克固體,含2,679克四氫大麻酚。包裹原定寄往吳汝東居住的筲箕灣單位。第二被告人與吳汝東透過電話及Telegram聯絡,指示購買足夠大的背囊、收取包裹及跟進派遞。警方其後拘捕第二被告人。他案的串謀搶劫罪已判監32個月。本案串謀控罪則應控方申請予以保留,不再繼續起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四氫大麻酚與大麻草或大麻精的重量換算、國際寄運及夥同他人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認罪扣減,以及被告已因另一案件判監時整體量刑原則的適用。辯方主張量刑起點應低於三年,並應考慮被告年輕、初犯及已有32個月刑期;控方則依據案件情節及適用指引提出相應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案情、專家證供及既有販毒量刑指引,認定2,679克四氫大麻酚相當於約3,488克大麻精,落入3,000至6,000克的量刑範圍,量刑起點為26個月。毒品由美國寄入,具有國際因素;被告又與他人共同犯案,且毒品零售價約港幣2,835,249元,故加重六個月至32個月。被告承認控罪,獲三分一扣減,刑期為21個月。雖然另一案件刑期原則上應分期執行,法庭依整體量刑原則,將該案12個月與本案同期執行,總刑期定為4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Attorney General and Tuen Shui Ming and Another [1995] 2 HKCLR 129 的大麻販運量刑指引,並考慮 HKSAR v Gurung Suraj、HKSAR v Kashif、R v So Chin Chiu 及 HKSAR v Hoang Van Hai 對毒品種類、重量換算及刑期一致性的處理。HKSAR v Lee Ming Yin 支持整體量刑原則。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的新指引因在案發後頒布,未適用於本案。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21個月。其另一案件的32個月刑期中,12個月與本案同期執行,其餘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1個月。串謀販運控罪獲准保留,不得未經批准繼續起訴。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四氫大麻酚含量可透過專家證供換算為大麻精重量,以套用量刑指引。國際寄運及共同犯案可加重刑罰;認罪扣減後,法院仍會按整體量刑原則調整與其他案件的刑期關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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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郵寄包裹內藏大麻,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按四氫大麻酚含量換算毒品重量,並考慮國際寄運及共同犯案等因素。本案量刑起點為26個月,加刑後認罪扣減,判監21個月。

Q.四氫大麻酚重量如何影響販毒刑期?
A.

專家證供可將四氫大麻酚換算為大麻精重量,再按照量刑指引確定起點。本案2,679克四氫大麻酚折算約3,488克大麻精,起點為26個月。

Q.已有另一宗案件判監,新的販毒刑期會否全部另行執行?
A.

法院會考慮整體量刑原則,避免總刑期不相稱。本案本應分期執行,但另一案32個月中有12個月與本案同期,總刑期為4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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